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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7年恢复预征土地增值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10:16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玉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发布通知,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前,本市的房地产企业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一直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公寓、别墅的预征比例也仅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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