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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成品油经营放开 批发权可望不可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17:0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勾新雨 张向东 北京报道

  12月6日,成品油批发权开放政策正式公布,这为一年多来不断的猜测、争议甚至是对抗划上了一个句号。

  这个政策即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办法实施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将可以在中国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

  在公布政策前,其所有的内容和细节其实都是在意料之中。12月7日,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会员部副主任朱艺对记者说:“商务部所公布的政策尊重了商会与民营企业的意见,商会的大部分会员企业都能达到政策要求的标准”。

  朱艺所在的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就是民营油企协会组织和代表,在民企与商务部的沟通和协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布的政策,取得成品油批发权的条件中,取消了30座加油站的门槛,但增加了注册资金和库容等要求,并提出了需要行政许可经营的新办法。

  对于增加的注册资金和库容的要求,朱艺说:“这可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

  在此之前,民营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商务部取消加油站的门槛限制,并为此多次上书谏言甚至一度以集体退市相威胁。

  “这对于国内的油企,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意义是好的。对于批发这块儿,国家放得更开了。”12月8日,中石油咨询中心副主任陈永武说。

  但是,整个《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解答业界多年的疑问,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成品油批发放开,是不是意味着民企和外企除了在国内可以从事批发业务外,还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上批发进口成品油,后者现在一直掌握在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手里。

  

石油商会的朱艺说,这根本不可能,因为现在原油市场还没有放开进口权,更不要说成品油了,如果可以直接进口成品油,外企企业就可以将自己的汽油、
柴油
源源不断地输送中国,外资既有资源优势又有成本优势。

  期待

  朱艺认为现在的放开,可能只是放开燃料油的进口批发。

  不过,石油干部管理学院韩学功教授说,新的政策规定,批发企业都可以进口成品油,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价格,“如果国际国内两种价格依然是倒挂的,就是国家给了你批发的资格,企业也不一定敢做。”

  在韩学功看来,新办法很难说究竟是门槛高了还是低了。只不过以前争议最大的对加油站的要求取消了,而批发企业的油库和注册资本的要求都提高了。“对于民营油企来说,这就像1977年恢复高考那样,高考恢复了,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上大学。”韩学功说。

  新办法规定申请批发资格的企业须“拥有原油一次炼化能力100万吨以上”。但目前国内能达到100万吨规模的民营炼厂其实很少;须“与成品油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进口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协议”。这两个条件都很难保证,当油品油价上涨或紧缺的时候,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对自己加油站和企业的油源。长期以来,众多民营加油站饱受其苦。“比较好的一点就是,随着入世承诺的兑现,国家以后会逐步放开对进口成品油的限制,可能会有更多的民企拿到成品油进口资格。”韩学功说。

  同样让市场期待的还有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业内人士认为这与新办法的最终效果紧密相关。

  根据初步确定的新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将从盯住国际成品油价格,改为盯住国际

原油价格。将原来根据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格确定国内价格的方案,改为根据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这三个主要产油区来确定原油价格。

  “这一政策是与商务部的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联合起来看,国家是对亏损严重的炼化环节的照顾。”韩学功说。

  按照惯例,搞批发的想有炼化,但是国家炼化的门槛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高,国家要求新建炼化项目至少要在800万吨以上,这意味着30亿的资金都不够。对于民营油企来说,犹如水中望月。

  田卜军说,他们接触的搞批发的民营企业很多都没有炼厂,在目前的体制下,只搞批发没有炼厂是不行的,而很多民营炼厂都被两大石油公司收编了。这样,价格还是下不来。田卜军更为期待的是,批发与炼化分开。田卜军是湖南省一家民营加油站的经理。

  石油干部管理学院教授韩学功说,新办法的出台,对于民营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挑战大于机遇。“这一放开,将意味着对民营企业来说,不会再有什么好讲的了。但机会平等并不意味着结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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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以下四种渠道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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