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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新增药店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13: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京恢复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

  本报讯 (记者 黄苏娟) 从明天开始,南京将恢复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但是此次推出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从药师配置、店面面积、计算机管理等多个方面提高了药品零售业的准入门槛。

  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南京已有药品零售企业1397家,而用药量远高于南京的北京和上海,药品零售企业仅为2789家和2134家,这使得南京药店数量过多,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强。为了努力做到合理布局,保证市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过多过滥,避免无序竞争,进而促进南京药品零售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并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南京曾经暂停了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但是从明天开始新制定的《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开始实行,并对今后在南京新增药店提出具体的门槛要求。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新的《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在城区或县城所在地开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在农村乡、镇开设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应当在岗。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执业药师(限中药学专业)资格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设置标准150平方米,需至少增加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在药店设施设备方面,新的细则也作出了要求:在城区及县城所在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必须为同一平面上无隔断的连续面积,下同),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等区域;在农村乡、镇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单独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生活等区域。而单体药店的营业场所与仓库必须在同一地点。

  此外,新的细则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储存等环节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必须配备计算机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软件,并能与相关药监网站、系统互联互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总部与各连锁门店间电脑联网管理。据了解,在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后,药监部门将能通过互联网,对药店的进销存行为实施远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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