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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等设施不得在房价外另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13:17 南方日报

  省物价局修订《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诒茜 实习生/冯娴)当前住房需求大大增加,价格也不断上涨,而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不规范的收费,甚至哄抬房价的行为也屡屡出现。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省物价局对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昨天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拟于12月底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商侵权九招被曝光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称,当前我省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九大方面:一是新建商品房销售没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导致信息不对称;二是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建设费用,变相提高房价;三是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经营者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随意或变相收取各种名目的中介服务费;四是相关代收代付或预收项目及费用比较混乱;五是有的经营者在还没有办妥新建商品房相关的用水、用电手续之前就交付使用,使消费者购房后长期使用临水、临电,并由此引发用水、用电价格纠纷;六是有的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以内部认购、登记名义预收诚意金等;七是以赠送或减免物业服务费为名义推销商品房,在消费者购房后又不切实兑现销售时的各项承诺,引发价费纠纷;八是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九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或捏造虚假信息,就地起价,哄抬价格。

  商品房价格已包括配套建设

  据介绍,针对当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次新修订的《规则》重在规范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过程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价格行为责任和义务。

  一是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全部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二是明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三是重申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并增加了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标价内容除了房价及相关主要信息之外,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四是明确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五是增加了经营者必须切实兑现价格承诺的责任条款;六是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发生的临水、临电问题予以规定,凡高于政府定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此外,增加了经营者不得串通或哄抬价格的禁止性条款;以及增加了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处罚条款。

  据悉,从今天起,《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已挂在省物价局“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市民可登录该网站查询并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信函可寄: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

邮政编码:51003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11月23日至12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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