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零售商不公正交易有法可依 外资受更多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7:13 人民网—人民日报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与调查研究后起草完成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本月15日起施行。它将重点规范零售商的交易行为,解决已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问题。

  王明峰

  11月6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在北京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介绍了《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据介绍,该《办法》由上述五部门于今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并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消费品生产供过于求,部分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黄海介绍说,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按照一般的民商事法律规则,一般的竞争性商品市场交易应该本着零、供双方或交易双方自由约定的原则。由于我国出现了商品严重供大于求,零售商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而我国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一部分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致使交易不平等、不公正。

  中国的零售企业,原来的国有商业企业在改革之后,由于严重的不适应,加上历史包袱沉重,很多企业资金匮乏。一些新进入商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和国外大型零售企业相比起来,也同样面临资金紧张的窘境。中国零售企业较多地采取了一方面通过不断地开新店向银行贷款,来支付长期发展费用。另一方面通过向供应商胀期分期付款,来支付日常经营费用。黄海指出,这蕴藏着很大的危险性。

  据调查显示,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主要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另据介绍,也有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优势,滥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等,损害了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办法》根据当前市场交易实际状况,重点规范零售商交易行为

  “实际上《办法》中的一些原则在《合同法》、《价格法》和《发布法》都有规定。”黄海介绍说,根据上述法律相关条款,结合零售企业供应商具体情况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

  《办法》主要针对两类问题做出规范。一是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胀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二是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黄海说:“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重点是规范零售商的交易行为。”

  外资零售企业没有“超国民待遇”,也没有享受国民待遇

  “对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零售领域,我国有一些限制措施。”黄海针对舆论认为外资在中国享有“超国民待遇”时指出。

  外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店要进行商业网点审查。“外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店必须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如果当地没有商业网点规划,或者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那就不能开。”黄海说,“但是,对内资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内资商业企业可以随便开,没有规划限制。”

  再一点,对外资商业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外资合资企业资本金要适应生产经营费的需要。“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外资商业企业要开新店、扩大经营规模,就要增加投资。不增加的话,就不批准。”黄海说,“对内资商业企业没有这样的规定。”

  外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店要经过行政审批。“尽管我们放开了地域、数量限制,但是仍然实行审批制。对内资企业没有审批制度。在商业领域中,对外资还是进行了限制。”黄海介绍说,“这些都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明确讲的,外国都是同意的。由此可见,外资不但没有‘超国民待遇’,实际上它还没有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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