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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商公平交易新办法 重点规范零售商交易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5: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程刚) 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今天说。 据悉,五部委联手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11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这部规章旨在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字面上看,尽管《办法》对零售商和供货商的行为都作出了规范,但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今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指出,“这个办法将重点规范零售商的交易行为。”这里所说的零售商,指的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二是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赞助费”、“店庆费”、“上架费”等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也有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优势,滥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损害了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对零售商作出了一系列带“不”的限制性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和程序,并明确规定6种收费属于“乱收费”,包括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等。《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货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60天。 尽管规章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6种费用,但施行后零售商开设新名目收取费用、规避规章规定怎么办?除了依法可以收取的和禁止收取的费用外,零售商收取的费用名目中仍有大量处于灰色地带,规章对这些费用如何处理? 此外,《办法》规定,对零售商违法行为,最多处于不超出3万元罚款,对于日进斗金、现金流充足的零售企业而言,这点惩罚似乎微不足道。 这些问题都将增加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此外,包括商务、工商、税务、公安和价格在内的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也会对执法协调能力提出挑战,影响执法效率。“规章具体执行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零售业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飞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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