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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零售商应调整类金融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1:33 深圳特区报

  不能依靠银行贷款和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资金来源

  【本报北京6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 李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工商总局五部委今天举办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强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零售商应当调整经营中惯用的“类金融模式”,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扩张,不能依靠银行贷款以及供货商的货款作为企业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大部分零售商采取的经营模式类似于“类金融”模式,即延期3-4个月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并通过开设新店向银行贷款,通过占用这些流动资金用作规模扩张以及其他领域的投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而目前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支付期限一般在75天至120天之间。

  零售商延长支付货款期限的行为,已屡次导致了商业危机的出现。以10月23日开审的普尔斯马特连锁超市案为例,该超市拖欠供应商的货款达2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拖欠银行的10多亿元贷款。黄海分析,“虽然有些零售企业会因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出现资金危机,然而从长远发展和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的目的来看,零售企业必须对这种经营模式进行调整。”

  黄海强调,

商务部从来没有赋予外资零售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一直在为本土零售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如外资零售商开设分店,须经当地有关部门的商业网点审查,必须出示企业资本金以表明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对于内资零售商就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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