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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整治工商关系 连锁卖场反应激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 16:26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石磊 北京报道

  10月15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零售商和供应商在进货交易时的诸多细节进行了规范,希望缓和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紧张关系,适当保护供应商利益,改变当前工商关系中供应商受渠道商“压榨”的局面。

  《办法》中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未取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随意征收促销费、进场费、高于成本的条码费等;供应商和零售商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办法》将于11月15日正式执行。对此,供应商和渠道商反应不一。

  “工商关系中的矛盾焦点是在发生变化的,2004年的进场费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双方协商妥协,形成了新的行规,《办法》中关于进场费问题的规定是对良好的已有的行业惯例的一种巩固和强化,对新的行业内矛盾焦点解决提供了指引。”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告诉本报,《办法》的出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是对供应商、零售商双方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落实细节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4年进行的供应商问卷调查显示,零售企业向供应商强加的高额进场费是双方的矛盾焦点所在,而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账期长已经超过了进场费因素,排到工商关系矛盾的首位。

  厦华电子新闻发言人魏自力对《办法》的出台表示了欢迎:“我们非常希望供应商与渠道商之间建立平等、互利、共赢的关系,但是当前渠道商对供应商摊派的各种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店庆费,让供应商苦不堪言。”他认为《办法》如果被供应商和零售商认真执行的话,对厦华的意义会很大,但是担心可能比较难执行,“涉及到零售商的利益,又主要是靠零售商自己执行,所以执行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进场费的问题,恐怕不是政府一个条例办法的出台,就能够解决的。”魏自力将进场费的问题归结于中国家电卖场中独特的产品陈列方式。

  据了解,在国外家电卖场,家电产品都是按照规格进行陈列,而不是像国内家电卖场这样按照品牌陈列。“卖场中总有好地段和差地段,知名品牌想进好地段就得交钱,如果取消了进场费,改而让厂家之间竞标黄金地段,恐怕费用还更高,换个名目,就可能规避《办法》中的规定。”所以,他们希望《办法》在正式执行中增加更多的细节,让供应商利益的保护能真正落到实处。

  国美态度

  对于新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家电连锁巨鳄国美电器很快表明了自己的看法。“零售商和供应商唇亡齿寒,双方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是一种互利,国美举双手赞成《办法》的出台。”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何阳青表示。

  今年3月底,国美、苏宁、永乐、大中等家电连锁巨头召开家电论坛时,国美老总黄光裕、苏宁总裁孙为民还言之凿凿地表示,进场费是家电流通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会坚持收下去。“我们注意到了《办法》关于进场费的细节规定是,进场费要在双方自愿协议的前提下进行,只要不是违背合同的单方面行为,《办法》本身是许可的。”何阳青表示。

  他认为国美近年来与厂商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美在强化与上游供应商信息系统的改造,希望实现库存与上游厂商之间的对接,优化供应链,从而提升盈利空间。“国美有一个庞大的会员库,这个资料库我们是免费向上游厂商开放的,通过这个数据库,厂商的研发部门可以更加有效地掌握消费者喜好,有针对性地进行研发。”何阳青表示,《办法》中规定的很多环节,国美目前都已经做到了,甚至比《办法》中的规定还严格,“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中小零售商,国美本来担心他们不守行规,做出一些伤害行业利益的事情,现在有了这个《办法》,对他们规范了,对我们大零售企业的发展也是好事。”他表示。

  渠道霸权

  百思买中国市场营销总监王颖对本报表示,百思买中国已经拿到了《办法》,最近几天正在开会研讨有关情况。“五星现在还是独立运营的,百思买未来开店,肯定会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都在认真学习这份文件。”

  长期关注家电行业的专家罗清启对《办法》的出台也有自己的看法。“进场费、渠道占用供应商资金等行业顽疾是一种市场行为,《办法》用行政手段来约束市场行为,虽然本意是好的,但是未必能见效。”他认为,渠道的强势源于渠道的竞争不充分和稀缺,不从本质上改变渠道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工商关系矛盾就不能根本解决。

  “供应商成千上万,进入的门槛很低,而渠道商进入门槛高,人数少,这就导致了供应商在面对渠道时可以选择的权力很小。如果卖场比供应商还多,那所谓的渠道霸权早就不存在了。”罗清启说。他认为,政府颁布《办法》就表明政府已经在关注这个行业,在探索解决行业矛盾的办法,也许这个方案只是政府整治工商关系的第一步,“调控也是有过程的,出台办法不管是不是一步到位地解决了问题,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相关链接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十五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第二十五条 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 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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