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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订外资并购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15:2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9日讯 记者 周芬棉 记者今日从中华全国共购公会处了解到,商务部日前在厦门召开会议,邀请法律界人士探讨外资并购立法。专家建议,我国应尽早将《外资并购法》列入立法议程。 至今为止,关于外资并购的立法虽然已经不少,如我国于2002年至2003年制定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由中国证监会今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于2005年发布的最新版《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最新的规定则是今年8月8日,由商务部、证监会等六家联合发布并已于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并购公会理事张晓森认为,虽然新规中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但存在模糊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难度。他举例说,新规第40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证监会批准。但是,第40条的规定是在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持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之下,约束的只是股权并购方式,对现金并购方式是否有约束力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关于外资并购的规定、法规,最大的问题是各种规定之间不相衔接,层次较低,与日益频繁发生的并购活动不相适应。 有资料表明,中国现在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亚太第三大并购市场。2006年上半年,中国并购交易额达到410亿美元,同比增长71%。其中,外资对中国的并购投资金额达到128亿美元,创下历史新高。中国国有企业转让的非核心资产及低价转让的基础设施等,是外商投资的热点。为此,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应尽早制订《外资并购法》,并将其列入立法机构的议程。 据了解,商务部也正在积极推动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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