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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案 家乐福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9:02 新京报

  法院认为手镯非家乐福售卖,消费者告错对象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家乐福‘假一赔十’案”近日终审宣判,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手镯不是家乐福售卖,消费者告错对象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去年3月,消费者王某从家乐福马连道店内珠宝专柜,花6000元购得一款标价36800元的翡翠手镯,后被鉴定为劣质。王某要求家乐福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约定“假一赔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判决家乐福返还6000元货款,并赔偿违约金6万元。

  一审宣判后,家乐福公司提起上诉。称手镯的出卖方不是家乐福店,而是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家乐福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王某应该告金玉公司。

  二中院审理后采纳了家乐福的意见,认为虽然购买收据上有家乐福店的现金收讫章,但手镯实际是由金玉公司卖的,而金玉公司也承认。家乐福店实际上是出租经营场地和柜台,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统一收取销售款,导致出现了在实际销售方的收据上盖有家乐福店的现金收讫章。二中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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