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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一经理收回扣210万 被以受贿罪判7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8:53 京华时报

  中石化一经理收回扣210万

  被以受贿罪判处7年徒刑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高志海)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原经理刘存义,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回扣210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刘存义有期徒刑7年。

  2003年至2004年间,刘存义与曾在物资部任业务员的周刚,以在执行外贸合同中收取佣金为名,先后单独或共同收受某外国公司总经理和某贸易公司支付的美元和人民币回扣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1.9万余元,后二人将赃款伙分。

  2003年12月和2004年7月间,刘存义还单独采用上述方法,先后收受3个外国公司支付的美元回扣款折合人民币136万余元。

  另外,刘存义还于2004年4月至7月间,与杜德海(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大连东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晓东(另案处理)、上海三辉船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吕剑波(另案处理)、宁波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负责人吴伟栋支付的美元、人民币回扣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8.5万余元。

  法院查明,刘存义共同受贿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27万余元,实际分得赃款合计210万余元;周刚共同受贿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1万余元,实际分得赃款合计17万余元,现赃款已全部追缴在案。

  法院认为,刘存义、周刚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刘存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判处周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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