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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招拍挂 煤权改革试点扩至八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10:06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叶 枫 北京报道

  “高兴是高兴,就是怕将来政策又要变。”吕彦青手里拿着花4860万元“买”来的采矿权证对媒体记者说。

  吕彦青是山西长治县西山煤业的老板,山西“煤权改革”中首批获得新采矿证的16位矿主之一。这些矿主在缴纳了一笔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价款后,获得了首批新的采矿权证。从此,煤矿主们得以集体摆脱“非法承包”的罪名,被纳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9月30日,国务院批复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上报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决定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范围从山西一省扩大至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

  按照试点方案,这些试点省区新设的煤炭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的之外,一律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转让。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政府将坚定不移地推行下去。” 国土资源部的官员表示。

  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矿产资源资产市场化进程由此正式揭幕。这是继生活资料、土地与国有企业改革之后,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又一历史性事件。

  10月启动8省试点

  “‘十一’节后,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就开始扩大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动员。”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8个试点省份在“十一”之前已接到国务院批复的通知,10月份各省将陆续启动试点,具体方案由地方政府提出,上述三部委统一部署,指导完善。

  中国的煤炭业以掠夺性开采和矿难高发而闻名。在持续20多年的鼓励开办乡镇煤矿的浪潮中,大量中小煤矿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采矿权归乡村集体所有,投资经营权归个人,煤矿经过层层转包,采矿权人、投资人和经营人严重分离。一旦发生矿难,政府甚至找不到真正的矿主。

  煤矿产权不明加上无偿开采,刺激了矿主们的“短期疯狂”,掠夺式开采使得一些产煤大省,每100万吨的煤炭储量只开采了15万至20万吨,其余的扔下不采。

  “采矿权是国家的,保不准哪天就给收回去了。”吕彦青告诉记者,“所以对于煤矿承包人来说,采矿就像吃肉,专捡好的挖,安全设施也不投资,采煤越多,死人越多。”

  “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采矿者积极性,促进企业珍惜和利用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一位官员对记者说。这也是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占中国煤炭产量1/3的山西率先试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原因。

  然而,如何为“无价”的资源制定价格?这道难题使煤权改革试点进展得异常艰难。最初选择的是采取矿权协议转让的方式,但转让价格马上成了拦路虎——收高了,矿主们承受不起,改革难以推进;收低了,又有“贱卖国有资产”之嫌。无休止的争论和博弈之下,山西各个试点地区的矿权价格参差不一。同样一吨动力煤,在临汾是1元/吨,在大同却是3.65元/吨,相差好几倍。

  “只要矿权不公开竞价,就没有人知道合理的价格到底是多少,买的人永远说贵了,卖的人永远说便宜了。”一位业内人士评论说。

  现在,这个长时间折磨试点地区的官员和矿主们的难题,终于有了解决方案。

  按照这次的扩大试点实施方案,从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8个试点省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转让。

  “公家绝对算不过私人,最好的办法是让市场自己来决定价格,那就是拍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煤炭专家钱平凡对“招拍挂”寄予厚望。

  而且,在市场行情红火的现在,招标、拍卖价格毫无疑问会高于协议转让,这也有利于政府获得更高的矿权转让收益。

  不过,试点实施方案也保留了一部分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项目,主要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等。

  采矿权价款可分10年缴纳

  除了解决矿权定价的难题外,扩大试点实施方案还对矿权转让价款的缴纳作出统一规定。

  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而在试点工作启动之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都要进行清理,并在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采矿权价款。

  试点实施方案还规定,在方案发布以前经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要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而从试点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持股形式上缴。

  率先试点煤矿改革的山西,眼下一份采矿权证的价款动辄在千万元以上,这给政府带来上千亿的财政收入。对于这样一个大“

蛋糕”,试点实施方案也进行了切分——矿权转让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

  “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补充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胡静林解释说,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来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的善后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

  拟推动态计税

  扩大试点推行后,有关的煤炭资源政策也将面临许多调整。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办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等改革配套措施都将陆续制定和实施。

  “这次矿权有偿转让不是‘一卖了之’,有关部门要考察竞拍矿权企业的资质和实力。”国土部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试点实施意见要求试点省区的矿主们要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护费,确保安全生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煤矿还要从销售收入中分年预提一定比例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这就意味着你要参加矿权拍卖,你这个企业就要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国土部的这位人士说,这样将有利于推动煤矿行业的整合。

  据了解,配合这次煤权改革试点的扩大,发改委将会同国土部研究制订煤炭资源开发准入标准,促进煤矿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大煤矿兼并收购中小煤矿。

  同样面临调整的还有资源使用税费。一项针对资源费的调查显示,从2001年至今,国内煤价大幅上涨,煤炭产量也增长了许多,而煤炭资源费的收取额反而下降了30%。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将会同国土部、发改委研究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

  “正在考虑采取动态征收税费的办法,”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这样可以防止矿权被低估,保证矿权转让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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