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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氨纶征反倾销税 最高税率为6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7:4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 今天,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宣布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

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OPELONTEX公司:12.87%;其他日本公司:61%。新加坡英威达公司:10.85%;其他新加坡公司:61%。韩国东国贸易公司:2.86%;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2.31%;其他韩国公司:61%。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5.19%;其他台湾公司:61%。美国公司: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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