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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采购应淡化厂商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7:46 中国财经报

  张栋天/文

  在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活动中,由“授权证书”引发的争论,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的把“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之一,有的把有“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投标有效性的情形之一,也有把“授权证书”作为货物验收时重要证明文件之一的。前两种情况若供应商搞不到授权就无法投标,后一种情况若供应商拿不到授权则无法通过验收,尽管时间先后有别,但强调“授权证书”的重要性如出一辙。

  采购人强调授权的理由是为了保证质量,其实明眼人都知道,设备的质量并不是靠“授权证书”来保障的。服务器和交换机产品不是均有合格证、条形码、装箱单、强制认证标识等随机材料吗?因此,“授权证书”根本无法保证“原装原配”。相反地,供应商会以授权为掩护大搞拼凑组装甚至翻新,“水货”也可能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

  把“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投标的“前置条件”,最高兴的莫过于制造商,使原本应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活动成为制造商可控制的“有限竞争”。制造商仅授权给有限几家经销商。其它供应商都得不到授权,于是陪标、串标、抬标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如不加以制止,政府采购势必跌入预设的“圈套”。

  在指定品牌和有限品牌的招标采购中,“授权证书”对公平竞争的破坏力更大。从表象上看,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微乎其微。从实质上看,采购人将因“价格保护”付出更多的代价。取消“授权证书”,尽管能够实现公平竞争,但是制造商和其授权的经销商就不乐意了,一旦“圈外”的经销商中标,制造商便会重重设卡,找麻烦,中标供应商“骑虎难下”:若无故弃标,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若签了合同,履约时又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厂商授权可否作为无效投标?”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有权参与政府采购。要求生产厂家出具授权书的做法,实质上是保护了制造商对货物和价格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而“授权证书”本质就是不合理的特殊资格条件,很多串通投标行为就是因“授权证书”而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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