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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公示结束 12元是个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07: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 记者张贺报道 今天,为期一个月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示结束。在国家版权局当天召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权利人和卡拉OK企业就每天每间包房12元的收费标准展开了激烈争论,各方未能就使用费标准达成一致。

  这项标准是今年7月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联合提出的,在上报国家版权局后,依法进行了一个月的公示。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刘杰在座谈会上透露,在一个月的公示期内,国家版权局通过各种途径收到各方意见共计541条。在权利人反馈的267条意见中,有85%的意见认为12元过低,难以体现创作的价值,他们建议提高收费标准到每天每间包房16元至18元。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卡拉OK企业反馈的73条意见中,绝大多数认为12元的标准过高,有的甚至建议将标准降至1元。他们认为,现在卡拉OK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空房率在上升,每天每间包房12元收费加重了企业运营的负担,最终也会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他们还认为,收费不应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制定具体详细的收费标准。

  双方这种对立的意见在座谈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委会负责人王化鹏说,他们通过半年多的调查,收集了全国上百家卡拉OK企业的价目表,经过测算,如果按每天每间包房12元收费,则版权费只占卡拉OK厅营业额的1%到2%,而在香港、日本、韩国等地区和国家,版权费一般都占营业额的3%到5%。

  音乐家李海鹰、谷建芬认为,向卡拉OK企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作者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收这笔钱的确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不过,12元的收费标准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他们说,这些年写了大量流传甚广的作品,但是几乎没有靠卖歌赚过钱,这种状况难以体现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也不利于创作的繁荣。

  从座谈会上看,目前对于12元的收费标准的争论恐怕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是正如王化鹏所说,未来确定的收费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高了企业难以生存,低了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实现。双方应该寻求一个和谐双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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