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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速递协会称邮政法有违反中国入世承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2:34 第一财经日报

  《邮政法(草案)》8月版面市后

  四大外资快递:行政审批应改备案登记

  本报记者 陈姗姗 发自上海

  新《邮政法(草案)》(2006年8月版)除遭到民营快递企业反对外,其中对外资快递企业的限制内容也受到国际四大快递巨头代言人亚洲速递协会(CAPEC)的质疑。昨天,该协会向《第一财经日报》称,8月版中部分规定违反了我国相关入世承诺,同时建议对从事信件快递服务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而不是行政审批制,并希望对《邮政法(草案)》的修改进展、草案的内容有知情权。

  亚洲速递协会成立于1996年,代表德国敦豪(DHL)、美国联合包裹(UPS)、美国联邦快递(FEDEX)、荷兰天地快运(TNT)等世界主要的一体化快递公司在亚太地区的利益。去年7月,该机构就曾发表声明,对《邮政法》修改最敏感的部分提出建议,要求邮政企业分业经营、限制邮政专营和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如今,邮政的政企分开已经启动,而《邮政法》对外资的限制却也更加明确。

  8月版中明确规定:“从事信件国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是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并增加了“非邮政快递公司设置分支机构、并购要经过国家邮政监管机构批准”的条款。从去年年底国内快递物流行业对外资开放以来,外资快递企业首次被明确了业务范围,即不能从事任何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而且今后建立分公司或者收购同行,都要先经过国家邮政管理局的批准。

  对此,亚洲速递协会表示,这将违反我国的相关入世承诺,包括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国内各类所有制快递企业都是我国国内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快递服务市场。

  亚洲速递协会建议对国内各类所有制快递企业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政策。

  而关于对从事信件快递服务业务企业拟采取的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亚洲速递协会也建议,应对从事信件快递服务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而不是行政许可制。包括邮政其他企业在内的各类快递企业经过申请,符合备案登记制度的,可以从事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

  “快递服务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法定义务提供的公共产品性质;由此决定了两者的服务对象、定价原则、企业生存模式、国家实行的政策等都应不同。同样,快递企业的分立和并购等市场行为,也不应由邮政监管机构审批。”亚洲速递协会中国首席代表阎春林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邮政法》的修改涉及快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亚洲速递协会强调,作为直接利益相关群体的快递公司,对邮政法的修改进展、草案的内容却无从知晓,对于提出的各项建议是否被采纳同样一无所知,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与快递企业沟通,听取快递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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