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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法院司法建议书建议调查牙防组 敲问题认证警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 11:22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 邢佰英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司法建议书的发出,说明法院认为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违法的。”近日,曾经状告全国牙防组和卫生部的法学博士李刚的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对本报记者表示,法院的这一行为等于是给了全国众多消费者一个交待。

  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出了两份司法建议书,建议两部门对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7月14日,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超市,要求法院确认该认证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朝阳法院裁定驳回。但李刚表示,起诉虽被驳回,但司法建议书已发出,自己的初衷已经实现。

  违法认证背后是监管缺失

  2003年1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才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条例57条中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对该类机构应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是据此给国家认监委发出了司法建议。

  对此,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处理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10家认证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正式授权,而牙防组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均不在此列,这意味着二者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认证“许可证”。法院向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书,就是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并对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锦光教授认为,卫生部对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国家认监委作为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没有发现牙防组的违法认证活动,与其应承担的监管责任相距甚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专家组织对牙齿保护进行专门研究,是有意义的,但问题是它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个不具有认证资格的组织,竟然进行了十多年的认证,可见我国对于认证认可的管理到了多么混乱的地步。”

  50万元罚款能否扼制违法认证?

  据媒体报道,全国牙防组曾对多个品牌的牙膏、口香糖等产品进行认证,接受牙防组认证的厂商要向牙防组缴纳一定数量的“自愿”赞助费,其中宝洁公司的赞助费达1000万元之巨,部分厂商明知牙防组没有认证资质,依然在产品广告中使用牙防组认证的字样。

  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违法认证的牙防组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能否做到杀一儆百?

  胡锦光教授认为,消费者对认证要有客观认识,国家对牙膏的生产标准有规定,即使没有接受某个机构的认证,我们所使用的产品也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消费者愿意购买经过认证的产品,是因为他们认为认证机构有公信力,经过认证的产品质量有保证。

  据了解,我国的《广告法》对于企业发布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却难以防止企业利用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公信力推广产品,这也是一些企业千方百计获取政府的各种审批、认证和奖励的原因。

  李轩认为,由于消费者迷信官方组织或权威部门的影响力,一些认证组织受利益驱动,打着引导或服务消费者的旗号从事有目的的赢利行为,消费者容易丧失警惕,如果不是偶然事件让消费者看到真相,人们可能会被长期蒙蔽。

  “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权力寻租等舞弊事件,一方面认证机构自身也要严格依法自律。”李轩认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认证机构所发布的信息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有重要影响,因此一旦出现牙防组这样以高收费为目的的认证机构,将在很大程度上扰乱认证市场。

  对于商品检测和认证机构,法律明确规定了其独立性,即除了认证检测所必须的费用之外,不能接受额外资助,不能产生更多的利益关系。因此,面对背后牵扯了众多利益关系的认证、检测机构,消费者呼吁真正的第三方意见,期待权威的认证。

  对于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国家认监委宣传处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作出回应表示,他们现正在研究之中,但“要考虑到牙防组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最终意见会与司法建议有所区别”。

  李轩指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部门,设立下属机构都要有必要性和合法性作前提,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如牙防组这样并非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如果还有提供专业咨询的价值,卫生部可以进行整顿,如果成立之初就是为了赢利活动而别无其他价值,则可以给予取缔。”

  本报北京9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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