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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要缴保证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 11:16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通讯员吴梅安桐林)从现在开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这是市政府日前出台《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做出的规定。据悉,出台此《办法》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

  所谓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缴的资金。保证金的缴存按照矿区面积、收缴标准和影响系数确定。采矿权人的保证金直接存入保证金专户,并实行专储专用。据了解,采矿权人停采或闭坑后,须将矿山环境恢复至合格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带息返还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如果采矿权人在矿山停采或闭坑后,不按要求恢复矿山生态环境,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将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此外,该办法规定,申请采矿权必须预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已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如果采矿权人不缴存保证金,将不予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并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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