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养路费征收合法性遭质疑 深圳公路局称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4:32 晶报

  深圳市公路局对有媒体评论的“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作出回应:现行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目前深圳暂不推行“费改税”

  23日,《检察日报》评论称“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对此,我市公路局相关负责人昨作出回应:现行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公路局相关负责人说,由于1999年颁布的《公路法》提出的方案中,具体实施办法一直未配套颁布,除个别试点省份外,全国各地仍按照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执行。根据目前我市的情况,我市暂不推行“费改税”政策。

  昨日,《检察日报》评论称,1999年颁布实行的《公路法》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至现今,公路管理部门仍在按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因此指出,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

  【部门说法】实施办法未配套衔接

  “说征收养路费是违法行为是不准确的。”昨日,市公路局征稽处处长黄富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对媒体援引的《公路法》条文作出解释。黄富恩处长说《公路法》第36条确有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即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改由征收原油税筹集养路资金。黄富恩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法中所说的“具体实施办法”一直未有出台。加之1999年公路法颁布以后,交通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等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要求:在改征原油税代替征收养路费之前,继续坚持征收养路费。所以我市在养路费征收上仍按照1987年10月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执行“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

  黄富恩告诉记者:“深圳这6年来仍按旧规定进行养路费征收,有关媒体的评论,在我看来主要是没有分清法规的配套衔接问题。”

  【我市情况】暂不推行“费改税”

  黄富恩表示,6年来,《公路法》有关“费改税”的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条例尚未出台,主要原因是国家相关部门考虑到近年国际油价的制约,油价持续上涨的国情,在此时机征收燃油税将加重老百姓的压力。因此,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择时”推行燃油税征收工作,目前,全国仅有海南一个试点省份,正在试行征收燃油税筹集养路资金。黄富恩表示,根据目前深圳市的情况,我市暂不推行“费改税”政策。(秦小艳)

  相关法规

  1987年10月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公路法》(修正后)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国家交通部发布《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公布实施之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没有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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