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信托试点公司创新产品可组合运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报记者 吴慧 发自北京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独家获悉,信托公司翘首企盼的创新试点相关政策,已经在8月15日银监会下发并开始实施的“65号文”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65号文”的全称为《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认为,根据文件可以看出,政策将鼓励一批实力强、业务精的信托公司扩大业务、做大做强。

  此前信托业内呼声很高的“200份限制”和“异地经营”两项政策优惠在创新试点中全部得到体现。“65号文”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创新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再受200份限制,但委托人、受益人必须为机构投资者,且净资产不得少于200万元、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异地经营”也被获准,“65号文”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路演方式进行,但依旧不得通过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令信托公司惊喜还有“65号文”中的一项新规定:创新产品的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

  北京一家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65号文”对信托公司在资金募集方面的意义有限,但规定信托资金可以组合运用对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意义非常大。但业界也有不同意见,李旸就认为,从文件精神可以看出,监管层明确将信托定位为私募基金,“此前业界热议的‘公募化’条件并不成熟”。

  在对“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的理解上,多位信托公司人士的理解也出现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意味着创新产品不需报

银监会审批就可以直接设计发行。也有观点认为,“65号文”规定的创新试点为集合资金信托的一种,所以根据已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集合资金信托均要报备,所以创新产品也还是要上报监管部门。

  与此同时,“65号文”也规定,创新产品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下发的对象除了各地银监局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外,还包括了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65号文”中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公司的创新产品。“这也许预示着,信托产品以后将可以在同业市场上进行流通。”一位信托公司风险合规部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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