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江苏省电力公司为保证全省自备电厂的正常运行管理,确保对企业自备电厂各项基金、附加、系统备用费的顺利收取,8月18日,该省电力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相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以规范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的数据采集等管理工作。
新规定对企业自备电厂提出了六项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对通讯协议、数据接口、脉冲接口等不符合负荷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应于8月底前予以换装。
二是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电机出口端电能表要在8月底前完成更换或加装(在营销系统中,更换或加装工作不使用新装、增容流程),按发电机出口端表计套数建立相应的营业户,一套表计对应一个营业户,并在营销系统中建立发电机出口端电能表表计、互感器资产信息。
三是对企业自备电厂专线用户,应于8月底前在用户侧加装负荷管理终端,以满足对自备电厂企业分路监控的需要。
四是自今年8月份起,各单位对供电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机出口和上、下网电能计量装置实行月末零点抄表。在确认负荷管理系统采集的发电量、上网电量、最大需量数据与电能计量表显示数据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荷管理系统抄表与电费收取管理办法》(苏电营[2005]789号),原则上应用采集数据作为月末电费、附加费、系统备用费结算的依据。如发现系统采集数据与电能计量表显示数据不一致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妥善加以解决。
五是各单位自备电厂管理人员负责自备电厂档案资料的录入和更新,保证备用容量定值等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每月4日前,对上月最大需量进行核对,确保软件系统中月超备用容量报表数据准确无误。
六是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终端的日常巡视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采集准确、可靠。(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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