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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3:15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文件自9月14日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以“修理物品”、“暂时进出货物”、“保税仓库货物”、“租赁不满一年”和“租赁贸易”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以前款规定的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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