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日报讯 记者8月8日从山西省环保局获悉,239家企业及设施因环境污染违法被省政府圈定在首批末位淘汰的范围内。
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是山西省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环境污染较重的实际情况,山西省决定从各个行业生产水平最低、经济效益最差、环境污染最严重的落后工艺入手,实施末位淘汰制度,逐步提升各行业的工艺水平,减少污
染排放总量。
山西省政府要求,实施末位淘汰的责任及执法主体为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省环保局负责对各市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进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完成时限为2006年12月31日前。对逾期未自行淘汰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并组织环保、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对整体关闭的企业要吊销证照,拆除产生污染的设备和生产系统供水供电设施,恢复地形地貌。
对只淘汰污染设施、不实施整体关闭的企业,要将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的设施彻底拆除,环保部门要及时核减该企业的排污总量指标。对不能逾期完成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或随意放宽执法标准、不执行停水停电、吊销证照命令,在环境污染末位淘汰行动中弄虚作假、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张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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