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一家加工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李溯婉 发自广州

  黎艳芳在等待着9月份欧盟对华塑料袋反倾销的终裁公布。不过,近日得到欧委会修改后的最终裁定披露:广东省中山崎宇公司倾销幅度为4.7%。即中山崎宇将被征收4.7%的反倾销税率,预计最终公布结果存在变数的几率很小。

  历时一年多的反倾销官司,这对一个成立仅三年的来料加工私有企业来说是严峻的考验。负责全程跟进此事的中山崎宇公司董事兼经理黎艳芳7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感受最深之处是程序管理及资料库的建立非常重要。

  与关联公司捆绑应战

  黎艳芳清楚地记得,去年6月30日欧盟对中国塑料袋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山崎宇是涉案企业之一。

  此次反倾销调查是应欧盟境内30家塑料袋生产企业(原告)代表欧盟产业向欧委会发起的。中国是欧盟最大的塑料袋进口来源地,此次中方企业的涉案金额(2004年对欧出口额)约为3.1亿美元,涉案企业大都集中在广东和山东两省,苏浙两省也有波及。

  广东加工贸易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左右,来料及进料等加工企业原材料和销售两头都在境外,因此应诉欧盟反倾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处,塑料袋行业尤其如此。难题在于类似长期合同的海关监管手册与瞬息万变的塑料袋原材料——胶粒市场价格之间的出入:海关监管手册要求进料价格相对稳定,而作为石油副产品的胶粒的价格则随

石油价格不断波动。一些进料加工型企业为了解决此问题,往往选择由香港等地的关联公司向供应商购买胶粒,然后再以符合海关监管手册的价格和条款的价格通过海关。这对于反倾销调查局而言,这种复杂的操作增加了工作的难度,从而反倾销调查局对此往往不理解。来料加工企业的情况更是如此,作为应诉主体的中国内地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账上没有原材料成本,这给调查当局确认和审核公司的主要成本因素增加了难度。

  虽然成立的时间很短,规模不大,在管理上尚存不规范的地方,但中山崎宇的董事与香港关联公司的董事经过讨论后依然决定应诉,中山崎宇作为加工厂,香港关联公司作为销售部门,二者捆绑构成一个完整的生产出口型企业来作为应诉主体。中山崎宇于去年7月15日提交了抽样调查问卷答复和市场经济地位申请。一周后,中山崎宇接到欧委会通知,该企业被列为全国10家被抽样调查企业之一。

  资深反倾销法律专家余盛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工贸易型企业在遭遇欧盟反倾销时,一定要与海外的关联公司捆绑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应第一时间如实向欧委会解释整个关系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和主动地报告各种必要信息,例如生产成本及关联交易情况,这有助于与核查官员建立合作和信任的关系。

  沟通化解核查中难题

  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是在欧盟反倾销应诉里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成立不久的中山崎宇在财务方面同样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能否顺利拿下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一个未知数。

  据知情人透露,中山崎宇的成本及会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错误和不对应的情况。公司成本账笼统,而且是手工账,这与欧委会要求提供数千种不同类型袋子成本的电脑资料相去甚远。此外,公司审计不严谨。

  为此,中山崎宇及香港关联公司的负责人、代理此案的律师及会计师等及时沟通。代理律师首先指导公司将相关数据资料电脑化,并根据合理的方法重新分摊和计算成本。此外,主动向欧委会核查官报告公司账目方面存在的一些错误,提供详细的说明和调整资料,由此成功促使核查官员对公司财务建立信心。

  去年9月2日和5日,葡萄牙籍和法国籍的一男一女两名欧委会核查官对中山崎宇及香港关联公司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核查,很快就了解了公司的会计和成本计算。第一次核查在愉快的气氛中结束。9月19日,中山崎宇如期交上调查问卷A、B、C、D及G部分答复。

  在市场经济地位上,原告试图进行刁难,认为中山崎宇存在亏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中山崎宇向欧委会解释建立初期费用高而生产效率不高,不能孤立看公司亏盈。再者,原告提出中山崎宇的审计师在原审计报告中有保留意见,由于中山崎宇在第一次提交问卷答复时已调整了相关账目,同时请审计师就此出具意见,并及时与欧委会沟通。欧委会因此反驳回原告的主张。2005年10月14日,欧委会正式来函,确认给予中山崎宇市场经济待遇。

  欧委会将第二次核查安排在2005年12月5日至8日。与上次相比,这次核查官员中年轻的英国籍小伙单刀直入的问题和严厉的语气令公司感到有些不适,一度气氛紧张。中山崎宇主动报告了一个对公司不利但核查期间可能被发现的问题,才博得调查官的高度信任,核查气氛逐渐转向和谐。第二次核查比预期提前一天顺利结束。

  黎艳芳对中山崎宇在这场官司里投入的应诉费用没有直面回答,但她对本报记者表示,完善的程序管理及资料库建立非常重要,如果企业将这些做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将不用大费周折,应诉成本并不高,而中山崎宇则花费了大量精力调整数据资料。

  与欧盟斡旋修改税率

  2006年7月6日,中国应诉企业收到欧委会终裁披露文件。此次共有107家中国塑料袋企业应诉,欧方抽取出口数量靠前的10家应诉企业为实地核查对象,并给予其中9家“市场经济地位”。10家实地核查企业分别获得0%~15.2%的反倾销税,其余应诉企业获15.2%的平均税率。但中山崎宇的税率竟然是15.2%,为10家抽样调查公司中的最高税率,与事先的预测出现极大偏差。

  包装费重复计算了?欧委会对公司的费用进行了不利的调整?中山崎宇代理律师翻阅了近百页的英文披露材料发现,问题在于欧委会计算有误。欧委会为了将人民币成本与相关公司的港币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将人民币成本

汇率换算成港币时采取了一个公式:人民币成本/7.8*8.28(调查期间内各公司使用的汇率:1美元=8.28人民币;1美元=7.8(港币),这明显错误,正确应该是人民币成本/8.28*7.8。

  欧委会规定的评定时间是7月18日,但中山崎宇在6日当天就将更正申请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欧委会,并致电指出欧委会货币换算等方面的错误。欧委会当时表态,如果核实有误将会更改。

  欧委会很快就此回复,承认部分错误,并将中山崎宇的税率由15.2%下调至4.7%,仅次于拿到零税率的江苏南通华盛。

  记者手记

  重点在于积极应诉

  4.7%的税率是全国次低税率,但不是最理想的零税率。余盛兴分析认为,这其中有多种原因造成。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之一是正常价格减去出口价格,而正常价格由成本+费用+利润构成。欧委会拒绝采取中山崎宇的销售管理费用,而采取了其他被抽查企业中内销较多的4家企业的销售管理成本费用的平均数,而出口贸易企业的销售管理费用明显比内销低,而且欧委会将抽查企业中内销有利润的两家企业的加权平均利润率作为中山崎宇的利润率,再次提高公司的正常价格,并没有考虑到中山崎宇作为新建企业的实际情况。此外,欧盟将中山崎宇和香港关联公司本属一体的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重复计算,两者利润加起来超过10%,这在塑料袋行业是很不现实的。

  “不过,这些在终裁结果中改变的可能性不大。”余盛兴说。

  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山崎宇不仅迈出积极应诉的一步,而且拿下4.7%的税率,在全国上百家应诉企业中的税率仅次于一家,这相当不错,可看成在对欧盟反倾销官司中已获胜诉,不少企业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中连应诉的勇气都没有。

  据了解,反倾销应诉中企业需支付的费用一般为10万~20万美元,有些甚至更高,一些企业往往因为费用高而选择放弃应诉,结果是被高额的反倾销税挡在门外,例如2004年美国曾对我国未应诉塑料袋企业课以高达77.03%的反倾销税。

  据统计,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全球共采取反倾销措施131起,其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有40起。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李成钢指出,中国在今后一两年面临着比现在更为严峻的贸易摩擦。对待反倾销等贸易摩擦,企业应以平常心和责任心来对待这个问题,遇到反倾销时不可选择回避的态度,而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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