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高危行业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1:19 第一财经日报

  安监总局一位人士介绍,发生事故后的费用还是由企业先行支付,押金只有在负责人逃逸或无人承担责任时可以动用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从8月1日起,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据规模大小,必须在政府部门制定的代理银行缴纳不低于30万元到200万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这是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的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被通知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产量、从业人数等因素,《办法》规定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存储金额分别不低于(含)3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而特大型企业则不低于(含)2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安监总局一位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风险抵押金主要是为了支付企业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以及善后事宜费用支出。

  “但这不意味着企业有这部分抵押金在政府手里,出了事故就不怕了。”这位人士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发生事故后的费用还是由企业先行支付。只有发生了企业负责人逃逸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动用全部或部分风险抵押金。

  这位人士介绍说,早在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中,就提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此,各省都有自己的执行细则。如山东省对煤矿企业规定的最高存储额为600万元,而河北省的最高缴纳限额则为1000万元,而且如果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风险抵押金标准将提高 50%至100%。

  “这个政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也能对事发后的应对提供财力支持。但要注意政策是否能执行到位,如何保证风险抵押金不被企业主转嫁到工人身上。”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王小龙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企业可能以同样方式来和员工签订风险抵押合同,将这部分资金压力转嫁到工人身上,而工人们为了能保住一个打工的机会,多半是敢怒不敢言的,政府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个风险。”王小龙说。

  此外,王小龙认为,有了抵押金,赔偿标准可能会高于以前的私了方式。“但这个政策并不能解决事故隐瞒的问题,如果事故被隐瞒,则风险抵押金根本发挥不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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