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16年凌汤圆之争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4:40 东方今报

  历时16年的“凌汤圆”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从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全公司”)获得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下发了终审判决书,三全公司打输了官司,使用了多年的“凌汤圆”商标被终审裁定给重庆市全心食品厂(以下简称“全心厂”)。

  申请商标遭遇异议

  1990年1月17日,郑州三全冷饮部(三全公司的前身)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凌及图”商标,就在国家商标局发布审定公告后,全心厂以“凌汤圆”是重庆传统小吃为由提出异议。

  1992年9月2日,国家

商标局作出裁定,认定“凌汤圆”是发源于重庆的传统名小吃,与全心厂之间的联系已为广大公众所认可,故裁定:三全公司申请的“凌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993年4月,全心厂却申请了“凌及图”商标。1994年8月28日,该厂终于获得“凌”字和图案组成的汤圆商标。

  商标申请失败,三全人当然不服。1995年,三全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全心厂采用虚构历史手段,骗取“凌”商标,属不当注册,应撤销。

  郑州市工商局和河南省工商局也致函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全心厂的“凌汤圆”商标,提出:全心厂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其他企业,纯属买卖商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商标法的严肃性,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1996年6月5日,在商评委协调下,三全公司与全心厂协商,达成商标使用协议。双方约定:全心厂不转让、不许可其他单位使用“凌”商标,不以任何形式异地生产,但产品可以异地销售,该商标全心厂和三全公司两家都可以使用。1996年7月1日,商评委向双方发出了撤案通知书。

  “凌汤圆”商标落入别家

  但事实上,全心厂却将商标转让给多家企业使用。

  1997年4月9日,三全公司以全心厂违反协议为由再次申请撤销“凌”商标。商评委认为,“凌汤圆”并非重庆传统名小吃名称,重庆历史上有名的是“林汤圆”而非“凌汤圆”,全心厂虚假陈述欺骗商标局,遂裁定撤销全心厂的“凌及图”商标。

  全心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重庆历史上有“林汤圆”,1988年以后,全心厂恢复生产的“凌汤圆”,沿袭传统的风味特点,与“林汤圆”存在一脉相承的联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三全公司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三全公司申请该商标时,全心厂已申请并使用“凌汤圆”商标;该产品还被评为1990年重庆市优质产品,该厂还赞助拍摄了电视剧《凌汤圆》,因此,全心厂与“凌汤圆”关系更为紧密,已为消费者所认可。今年6月20日,北京市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并于7月中旬下发了终审判决书。

  8月1日,在接受采访时,三全公司负责人非常痛心:“我们为‘凌汤圆’花费了不少资金,‘凌汤圆’已深入人心。只是当年申请晚了一些,才造成了今天的尴尬局面。”

  省社科院研究员谷建全分析:应该说,三全公司还是注重保护

知识产权的,但他们创业之初,却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以致花费了不少钱和精力,却为他人做了嫁衣,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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