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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快运品牌官司惊醒了谁 商评委败诉背后声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15:46 中国企业报

  

中铁快运品牌官司惊醒了谁商评委败诉背后声音

中铁品牌官司惊醒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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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06)高行终字第26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1804号关于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争议裁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败诉,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胜诉。至此,一个关于“中铁快运”的旗号之争暂时告一段落。此时北京的大街小巷里带有“中铁快运”字样的运货车一样在奔跑,尽管它们的主人各不相同。记者通过采访与调查发现,这四个字背后的“战争与和平”其实一直在延续

  □本报记者 刘宏伟/文

  “中铁”旗下一个注定的争议

  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强向记者讲述了本案的一些具体细节,案件涉及的三方带有一定的戏剧性。

  政府一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的权威负责机构。国企一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中有火车形状,故以下简称“火车”),是2006年1月1日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原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重组后的

铁道部直属专业运输企业。民企一方: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因商标中有豹子形状,故以下简称“豹子”),创业于1993年、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民营物流企业。

  争议缘于同作铁道快运生意的“火车”与“豹子”都获得了“中铁”牌照,这其中“中铁快运”的渊源颇深。“早在1993年3月,我们公司就以独立法人身份正式成立了,公司是完全民营化的企业。”“豹子”的一位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他介绍,1996年8月,“豹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飞豹及中铁”商标“中铁”两字为繁体字,并于隔年9月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第1109385号),核定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类别第39类3901、3903、3906小类运输服务,包括运输、货运发送、搬运、商品打包、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市内运输、货物贮存等。1998年9月,“豹子”又获得了“中铁”商标(第1209991号)注册,核准服务项目同是39类,3901、3903、3906小类运输服务。

  记者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的“火车”总部采访时,一位公司市场部的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火车”的出身。据她介绍,1993年5月,铁道部下属的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设立公司快运部,并于同年9月在全国7城市开始试办中国铁路小件货物特快专递运输。1994年3月,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将小件快运业务剥离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中铁外服快运公司,并于1997年1月在国家商标局取得了“中铁快运及CRE”商标注册(第931545号,火车头形状),类别为第39类3910小类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及包裹投递。

  1997年4月,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又与北京中铁外服快运公司组建了“火车”,继承中国铁路小件货物特快专递运输业务。

  在两个公司创业的阶段,“火车”与“豹子”在运输服务与快递服务上各自发展、相安无事,但同打一个“中铁”招牌,难免“一山难容二虎”。随着两者在快运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争议注定难免。

  1804号裁定与第1209991号商标

  2005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05)第1804号关于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争议裁定书,于是,一个商标牵动的“

三国演义”就此拉开帷幕。

  商评委向记者出示了其在2005年6月23日作出的1804号裁定,该裁定上说:经商评委审查后发现,以第931545号“中铁快运及CRE”商标为标志的铁路小件货物快递业务自1993年由中铁外服公司试办以来,经过持续的发展,其商标已经过广泛的使用及宣传,为我国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可以认定为《商标法》所指的驰名商标。以此,商评委认为,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与第931545号“中铁快运及CRE”商标显著性文字相同,属于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并由此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据此,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属于《商标法》所规定应予撤消的情形,故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撤消了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驰名商标”,“豹子”不服商评委的1804号裁定,于2005年8月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这个民营企业“告官”的案件受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格外重视,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之后,2005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在记者拿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42号行政判决书上写到:被告作出的1804号裁定程序违法,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的商评字(2005)第1804号关于第1209991号“中铁”商标争议裁定书。对于这样的判决,身为民营企业的“豹子”当然心中大快,在回忆起当时的感觉时,那位公司高层说,“这几年来,我们几乎被逼得喘不过气来,但没想到,这一来反而将自己‘逼’大了。”他表示,虽然在铁路运输上受到来自“火车”的压力,但公司总体业务规模仍增长迅猛,尤其是对公路运输的拓展。对于此判决,“官方”和“国企”当然没有罢休的理由,商评委与“火车”联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于是有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商评委败诉背后的声音

  “因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是终审判决,所以,我们将按正常程序执行,撤销第1804号争议裁定书,这没有什么可说的。”记者在采访直接参与此案的商评委干部臧宝清时,她语气平和。当被问及商评委在过去是否有过败诉案例时,她说,“我们是全国商标的评审机构,确实会遇到许多案件。自从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出台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有几百件,当然,我们还是胜诉的多,败诉的少!”

  同样,对于败诉,“火车”总部的公司市场部不愿透露姓名的女负责人知之甚少,“现在我们知道了判决结果,但我们也没办法。公司正在关注这个事情,但是,因为公司刚合并不久,很多事在重新安排,以前有个部门专门负责对外媒体协调,但现在没有具体的负责部门,所以,不能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想跟老总聊一聊的请求,她表示,“再等一等,我们只负责企业的一些宣传工作,其他都不了解。”

  在记者的走访过程中,“豹子”的高层没有就此事明确表态。

  品牌

维权惊醒了谁?

  其实,关于“中铁”商标之争早就惊动了铁道部。1999年2月,铁道部向国家工商局致函,认为“中铁及图”商标争议不仅是中铁快运一个企业的商标权益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国家铁路的整体声誉,要求有关部门今后对公司名称和商标注册中含有“中铁”、“国铁”、“华铁”字样的注册审批办法,应审查其是否属铁道部直属企业,同时出具铁道部的审批文件,否则不予以注册,以保证国家铁路的名誉权。

  记者对行业调查后发现,其实“火车”与“豹子”关于“中铁”商标的争议只是一个代表,在全国市场上“中铁快运”还不仅仅是一家、两家,在一些地方的火车站会有四、五家“中铁快运”,而且图像标志也极其相似,消费者如同雾里看花。对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何黎明也表示,本世纪以来,现代物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热点,物流企业大量涌现。但,目前,国内物流行业的发展中有三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对物流功能、物流企业与物流产业的概念缺乏统一认识;二是物流市场秩序混乱,无物流企业功能的冒牌企业与有经营规模、有良好信誉的物流企业同时并存,恶性的不规范竞争愈演愈烈;三是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弱、功能单一、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还不高。

  由此,铁道部正在通过其属下企业探路铁路融资多元化,改变这种混乱局面。2006年1月1日合并重组后的“火车”正在做着“亡羊补牢”的工作,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合并多少有些防止同行业竞争的意味。中铁快运董事长徐海锋不久前就曾对媒体公开表示,通过其两家公司的全面整合,把整个中铁快运的市场品牌、营销网络优势整合,形成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这无疑是铁道内部的资源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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