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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物流机构由总部统一缴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8:35 新京报

  须由总部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先提申请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 罗斯丁)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对由总部统一领导经营的跨区域物流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否则由跨区域物流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据介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而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跨区域机构,不纳入统一纳税范围,而是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缴纳步骤为,首先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才通知相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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