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浙江规定7类生产经营单位须交纳抵押金否则停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 16:34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 (记者 岳德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地方立法规定,矿山等七类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交纳抵押金。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完)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