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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收多少何时收都还未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3:24 新闻晨报

  国家版权局目前明确:版权收费不该转嫁给消费者

  □晨报记者 陈抒怡 实习生 孙婧文

  今后唱卡拉OK会不会多掏腰包呢?近来,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许多消费者都关心这笔费用会什么时候开始收,最后会否让消费者来买单。国家版权局昨日在京召开座谈会,明确表态: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

  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表都未定

  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究竟什么时候开始收费呢?此前有媒体报道,试收费将从下星期开始,预计将在8月2日正式启动。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没有公布具体的收费标准,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收费时间表,只表示将依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满后,国家版权局才会根据各方意见,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截至昨晚发稿时,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上仍没有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

  就在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座谈会的同时,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昨日下午也召集沪上卡拉OK企业、相关律师开会商讨收费事宜。该协会秘书长林康哉说:“我可以很负责地告诉大家,传言中8月2日开始交费肯定是不可能的。”林康哉称,到现在为止,该协会和上海的卡拉

  OK企业还没有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版权收费的正式文件,因此还不知道何时收费,但肯定不是8月2日。

  上交收费预案具体内容未透露

  据林康哉介绍,为了表达上海卡拉OK行业的意见,由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的收费预案已经上交至国家版权局。当记者追问这个收费预案的具体内容,林康哉不愿多谈。

  据了解,2001年上海大部分的卡拉OK企业通过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向中国“音著协”缴纳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缴纳的标准依据营业场所的面积和包房数综合计算。当时规定拥有80间以上包房的卡拉OK企业每年需向“音著协”缴纳60000元,后经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与中国“音著协”协商,减为缴纳原规定费用的10%,即有80个以上包房的大型企业,企业缴费为每年6000元;包房在20个以下的企业,每年只需缴纳1200元。

  “我们认为这次要缴纳的音乐电视使用费应参考‘音著协’的收费。”好乐迪相关负责人称。林康哉说,如果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卡拉OK企业今后涨价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版权使用费不应转嫁消费者

  对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今后唱卡拉OK会不会涨价。林康哉表示,如果所交费用超过企业所能承受的能力,则企业很有可能将这笔费用全盘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一位卡拉OK企业负责人称,虽然现在还没有出台具体标准,但是羊毛终归是出在羊身上。

  对于卡拉OK企业的“涨价说”,国家版权局昨天明确表态,收取的版权使用费是卡拉OK经营者应支付的费用,不应再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在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经营者应该明确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向权利人付酬,而不是把早就应该自己付的钱转嫁给消费者。

  【质疑和解答】

  ●国家版权局据此收费是否将达"百亿元"之巨?

  国家版权局昨天给予否定性的回答。据统计,全国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有10万多家,按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拟订的收费标准,很多人把经营场所和收费标准简单相乘,得出了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使用费将会达到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并对这笔"巨资"的使用表示了关切。昨天国家版权局予以辟谣,认为这个数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项版权收费能够达到百亿元之巨,那么依照版权收费仅占卡拉OK经营总额不到1%的比例推算,整个卡拉OK经营场所的年收入将达到数千亿甚至上万亿元,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按照有关法规,版权收费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卡拉OK经营场所协商解决的。卡拉OK经营场所遍布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各卡拉OK经营场所规模各异,经营情况千差万别,这些都制约着版权使用费的收取数字。国家版权局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说明"中称,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规则。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有没有权利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目前,我国有两家与此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国家版权局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都可以向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两家协会应制订一个统一标准,再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划分不同的比例。至于两个协会是统一收还是按比例分别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卡拉OK版权使用费是不是行政收费?

  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批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管理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而版权收费是卡拉

  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权利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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