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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商务部颁布相关规定 反倾销应诉行业协会挑大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4:05 新闻晨报

  商务部昨日颁布新《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周凯 实习生 黄隽永

  晨报讯 商务部于昨日颁布了新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相比较4年前出台的旧规,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几乎涵盖了应诉工作的整个流程。

  新规指出,行业协会应成为应诉企业和商务部的桥梁。除了对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和贸易救济案件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外,还要建立律师信息库,这样就可把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

  此外,在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还要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磋商、谈判等工作。行业协会还应根据应诉企业的要求,就有关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等技术问题的抗辩、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等问题予以协助。

  为使工作能够落实,行业组织按新规可从会费中设立促进会员企业应诉的专向资金,用于定期组织有关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培训。

  而新规中,商务部将加强对反倾销案件调查和应诉工作相关信息的公开和传达。对于商务部公布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商务部还将给予行业组织有关应诉案件的意见。这些应诉案件包括:调查机关对我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和调查方法的,行业组织之间就企业协调应诉工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涉案产品在调查国或地区市场份额较大的,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较大的以及其他需要征询的重要案件。

  随着出口

竞争力的走强,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仅今年上半年,我国遭遇21个国家的42起“两反两保”调查案件,涉案金额达到71亿美元,其中60%的反倾销案件来自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的应诉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今年上半年,我国对欧美国家的应诉率达到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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