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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图书宣传第一案水落石出 图书宣传有了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3日 13:48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杨圣学 报道

  图书宣传算不算一个合法产业?其宣传成果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图书宣传得好但没卖好是不是“营销陷阱”?在出版业内闹得沸沸扬扬的“众机构欲状告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一案,经过一年多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正式送达原、被告,判决被告美致蓝公司返还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宣传策划费8.7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图书宣传终于有了说“法”。

  2004年12月24日,出版行业内一家报纸发表了一篇长篇报道《众机构欲状告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该文在没有采访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情况下,选择了三家单位作为“众机构”,说“欲状告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原因是,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给它们做了图书宣传后,销售没有达到百万册。而没多久,北京一家地方报纸也以大篇幅报道,称《出版社遭遇“营销陷阱”》,把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所做的图书宣传工作,暗示为营销陷阱。

  在这“欲状告”的三家单位中,就有北京美致蓝公司,该公司欠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宣传策划费8.7万元,此时不再还了。当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工作人员拿着合同和欠条去要钱时,对方一概不认。并说,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经营不合法。

  为此,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将美致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所欠的8.7万元宣传策划费。一审法院判决仅给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500元,这点钱连付诉讼费也不够。消息传来,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员工纷纷辞职,19人的专业队伍,只剩下3人。员工开不出工资,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处于停业状态。美致蓝公司的欠款就此一笔勾销。

  在接下来的二审中,当美致蓝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拿出某家报纸,再次以“营销陷阱”指责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时,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律师义正辞严地说,图书宣传不等于图书销售,就如广告播出不等于产品销售一样,中央电视台曾有几届“标王”因为经营不善而垮了,难道我们要怪罪电视台、拒付广告费、禁止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已经完成了自己承诺的宣传义务,并且,他们有一大批图书宣传的成功案例,他们有权利获得协议规定的报酬。律师拿出了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所做的上百篇新闻报道成果。

  法庭在仔细倾听了原、被告的答辩后,终于对一审进行改判:判决被告美致蓝公司返还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宣传策划费8.7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副所长、营销宣传总监路野说:我们与客户签署的是图书宣传合同,不是销售合同,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图书销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读者定位、包装、定价、渠道、销售折扣、销售人员的素质以及图书本身的质量等等,都可能直接影响图书销售。图书宣传对销售有积极作用,但不能代替销售。

  此次判决,虽然无法扭转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困境,但意义仍然重大。它不仅对北京图书传播研究所的工作进行了正本清源,而且对整个图书宣传行业也有了一个说法。中国出版界走向市场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我们有的单位既是经营者,又充当管理者甚至是调解人角色,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动辄利用权力取消竞争对象的比赛资格,这种违反市场规律的霸王作风已经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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