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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反垄断法》给电网企业带来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8:46 中国电力新闻网

  马宪伟

  自然垄断的电网企业关注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6月24日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结构,只反限制竞争,不反垄断地位”的国际通行做法被《反垄断法》草案所采用。对电网企业而言,草案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因此,电网企业要认清自己的自然垄断结构与市场地位,在《反垄断法》的规范下,扬长避短,以利发展。

  

  一、电网垄断经营实现了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降低经济社会成本

  

  社会选择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经营与产业组织结构,就是使社会成本最小化得以实现,同时也使电力资源以电网自然垄断为载体,实现电网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深入、广泛的优化配置。

  《反垄断法》草案锋芒指向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与市场支配地位,是从世界范围内吸取了反垄断立法的精华。

  美国自1890年颁布实施全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以来的116年来,其反垄断立法与本国企业市场规模、范围的垄断发展既遥相呼应,又开展利益博弈。美国政府以国家战略利益,为是否反垄断立法、执法为诉讼的出发点,全面考量本国企业在世界经济竞争的市场规模与市场范围,以技术垄断为核心,价格垄断为手段,跨国投资为载体,以企业兼并垄断国际市场为目的,强化美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的超级地位。

  电网企业是另一种即传统网络经济的管理者与实现者。在全球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推动了网络经济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的趋势。“网络技术的一体化是自然而然的下一步”这句微软公司对美国政府“微软公司反垄断案”的诉讼驳论名言,被世界各国政府、立法机构所认同。在旷日持久、长达5年的美国联邦政府及19个州政府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的诉讼博弈中,最终于2002年11月美国政府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使美国政府为了保持本国网络经济信息产业企业在全球经济技术领先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法律上对微软公司网开一面,放弃拆分垄断企业的诉求,创造了反垄断法律诉讼的典型案例,被各国政府纷纷效仿,对竞争与反垄断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以鼓励本国企业的市场兼并,扩大市场规模,将对经济集中度、市场结构、市场份额的竞争与垄断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世界经济学界认为:“微软案仅仅是一个开始,当政府决策都应对迅速变动的美国市场时,他们日益受到这个事实的冲击:新经济下垄断日益成为规律而不是例外”。美国政府原财政部长伦斯·萨默斯指出:“自然垄断的迅速增长是利大于弊。不懈地追求垄断势力成为新经济的中心动力,而这种奋斗……成为经济增长的基本刺激!”

  电网企业天生就有网络一体化的自然垄断地位,与以微软为代表的网络技术具有相关性。电网企业通过微软反垄断案应该认清,在网络技术日益信息化、一体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强化网络的一体化自然垄断是一国经济健康强劲持久发展的动力。垄断是电网发展的自然进程与必然历程。电网企业不但要改进自己的一体化产业组织,提高营运服务效率,更重要的是从规模经营上,扩展特高压、超高压电网技术,以技术创新的手段,增强电网的规模经济。在范围经济上,电网企业完善深化不同电压等级的输、变、配、用电网络,优化范围经营,使电力资源在空间上得到优化配置,提高与其他能源及电力替代品的竞争能力。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正是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载体,这是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增长源泉。立法以力求避免简单化的反垄断过程损害电网规模经济的成长。

  二、电网企业自然垄断地位保护了国家的战略利益与公共安全

  在开放的经济的环境中,电网企业的垄断结构与市场实力,还能起到保护国家战略利益的作用。

  英国是全球电力反垄断的急先锋。1990年,英国率先在反垄断主要方向上拆分电力企业。这种反垄断的改革被世界经济学界称为“它只是特殊甚至是极端的例子”。英国电力反垄断的极端化改革,不但造成彻底厂网分开的结果,特别是丧失了国内电网公司对电网的产权控制与销售市场,英国电力工业成为跨国公司的天下。英国国家战略利益在电力市场的“多国部队”各方利益博弈中消散。因此,英国人又像坚持自然垄断与产业一体化管理组织的法国电力公司那样,经过十年的“痛苦”又重新回到电网企业纵向一体化整合的发展趋势。

  我们应以英国为前车之鉴。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与地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长远要求,身系国家战略利益。正是以规模经济规律性支配着国家战略利益,各个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包括电网企业无一不是显现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与市场地位。从大力发展电网企业规范经济,着眼于国家战略利益,鼓励电网企业,强化规模经营与范围经营,以一体化经济实力参与全球竞争。《反垄断法》从立法上对电网企业增强其自然垄断的市场地位,不应受到约束。而法律不禁止的,企业就是可行的。

  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与产业组织一体化,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经济技术保障。2003年8月14日,美国和加拿大的跨国电网“大停电”祸起三条输电线路,祸根都在美国反垄断,放松电力管制,电力私有化使公共性的电网投入缺失,电网陈旧老化引起,造成美国是超级大国的经济实力、“世界一流发电技术、三流破旧电网”的窘境。2005年的俄罗斯首都因一起建筑工误操作引起“莫斯科大停电”事故,更使世界舆论认识到,以自然垄断为市场一体化结构的电网企业,其坚强可靠的电网整体性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公共安全的“生命线”。世界各国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角度认定,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是国家战略利益与经济社会安全的可靠支点。

  三、电网企业关注谁来担纲反垄断执法

  电网企业作垄断企业理所当然依法被《反垄断法》所规范,其所关心的是由谁来实施反垄断执法,也是理所当然。

  专家指出,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能否不受外界干扰,尤其不受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以贯之把执法之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令公众关注,这是常常引发怀疑与不满的诱发,也为反垄断立法带来困难与麻烦。

  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1994年5月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2002年2月26日的征求意见稿,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共有8章58条。2006年6月24日,草案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变成8章56条。据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的法学专家指出:来自政府部分的阻力也成为反垄断法草案12年才出炉的重要原因之一,说白了,相关部门就是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

  对电网企业的市场监管,是执行政出多门,各有其利。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都有对电网企业行政执法权。现在,商务部也想参与反垄断执法。而对于电网企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在电力体制改革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家电监会成立以后,对电网企业自然性特殊性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应由过去的一般性行政执法权向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权转移。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3年来,某些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为其基层执法单位改善办公条件以权谋私,打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旗号,以莫须有的罚款逼电网基层企业就范,存在以市场监管执法权寻租的嫌疑。

  《反垄断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究竟谁来执法,法案没有清楚表述。对此,参加审议草案的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好统一成一个部门应由国务院明确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家王晓华寄希望于设立一个强势反垄断主管部门,有权独立地行使职权,她说:“反垄断主管机关最好是直属国务院的部级行政机构”。

  电网企业也需要垂直统一管理的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

  四、电网企业要依法杜绝五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采取“盯住行业、放宽结构”的灵活态度。因为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观察电网企业的垄断,重在行为判定。我国首部《反垄断法》为电网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行为,提供了反垄断行为指南。

  《反垄断》草案规定有7种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电网企业而言,后5种行为是电网运营服务过程中要杜绝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特别是在电费回收时,注意自己的停电行为是否合法到位。

  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比如,电能表的经营不能指定非要由电力企业与交易人交易。

  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比如,客户的用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附加指定施工单位的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比如,在农村供电服务中,要努力消除供电服务的城乡差别,做到同网同价,服务同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电网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调查,保存好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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