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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资购房须实行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09: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第一财经日报 》报道,一份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文件,已由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会签完毕。文件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三大领域,均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知情人士透露,上半年房地产市场的具体统计数据,会在本月15日左右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将结合情况确定该文件的发布和执行时间,而涉及到的有关部委,也将随后出台具体操作细则。

  不是有钱就能买房

  上述文件一旦正式实施,将只有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房企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个人,具备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

商品房的资格。购买将必须采取实名制。还需要有批准机构设立的证明、个人来中国工作或学习的时间等证明,才能去办理购买和登记手续。同时,外汇管理局也将会在结汇这个环节守住资金闸门,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限制境外机构和非中国居民个人购房,既防止了外国人联手炒房,也防止一些境外投资机构来炒房,抬高

房价制造房地产泡沫。大多数国家都是在交易这个环节来限制。”
北京师范大学
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教授表示。

  “商业存在”阻击热钱

  据悉,此次文件规定:外资投资购买非自用房产,应遵循商业存在原则,按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投资总额超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以前一些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种渠道进来的境外热钱,将不能够直接投资购房,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行。”

  此外,文件对外资房企的设立、股权转让或项目转让,以及并购境内房企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外资并购境内房企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对外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资本金方面将念起“紧箍咒”。

  新政策将规定,外资房企中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将不得办理贷款和结汇。

  “从房地产开发方面提高门槛,资本金方面的规定能够防止出现泡沫,减轻银行的贷款压力。”董藩教授对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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