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凤荣 通讯员 张仲民报道
2006年4月6日,领到了胜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李铁环、刘海军、陈永虎露出笑脸,他们高举起《裁决书》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口合影留念。
3人分别来自河北保定和甘肃武都,上世纪80年代,总部设在河北邯郸的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将数千名青年农民招进来,经培训后从事井下作业,一干就是20年。
几十年间,华冶依据当时的政策语境,称李铁环之类工人为“农民轮换工”。1995年《劳动法》实施,他们的身份本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制工人,但也没有变更。2005年12月21日,华冶鄂州公司常务经理刘子荣要求工人们与河北武安的一家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签了合同后仍然在各自原岗位上工作。所不同的仅仅是,工人们的工资里,每人每月会被另外扣掉15元“工资管理费”给劳务公司,不签劳务公司合同者不得上岗。
有人不假思索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但陈、李、刘认为这个合同有问题。他们听说在一个单位干10年以上应该签长期劳动合同。于是,他们相约来到鄂州城区找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们,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他们早已拥有跟正式职工一样的工资(加班补助)、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的劳动者权利,而如果跟劳务公司签了那份合同,合同期满就可能使他们这些权利因为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依法保护,这个时效从发生争议起只有60天。
3名轮换工惊出一身冷汗,回到工地表示与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不算数,要签只能跟真正的用人单位——华冶鄂州公司签。结果遭到拒绝,他们没能再上岗。
2005年12月30日,他们来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委托曾建华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于2006年1月21日开庭审理。3名工人诉称华冶要求员工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意转移他们的劳动关系以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冶补发申诉人工龄工资、退还工资管理费、退还押金、补发加班工资、补办养老保险、支付回乡生活补助金、赔偿工资损失等总计近21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2006年4月29日,李永红、苏进跃等7名华冶轮换工胜诉,获补(赔)偿70余万元。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规定,申诉人分别被要求与河北武安劳务分包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未经双方协商,同时也是在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仍系承续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时所签订,其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不真实的,无效的;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应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被诉人应补发其工龄工资,退还其管理费,退还押金,补发超时加班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另对其在1996年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支付1996年前养老保险补偿金;支付回乡生活补助费;此外还因违反规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不按规定支付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待遇,并给农民工造成工资损失,应补发申诉人工资损失及加付25%的赔偿金。
据了解,类似李铁环、李永红、苏进跃等农民轮换工在华冶有2000多人。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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