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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起草进入实质性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6:05 21世纪经济报道

  重要能源数据公示制度纳入立法规划

  本报记者 王世玲 北京报道

  继4月向社会发出调查问卷,5月展开大规模立法意见征求以来,《能源法》起草小组日前再次面对面征询数十位全国政协委员及相关学者专家对《能源法》草案的建言。

  此次讨论会由国家能源办规划组、发改委能源局主办,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徐锭明主持,能源办规划组成员、《能源法》起草小组成员均列席。

  能源不仅是涉及经济,而且也是重要的国家安全问题。市场调节抑或国家干预,一直都是能源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争。

  “《能源法》应明确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框架,防止在市场化改革中的盲目性,规范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能源发展的战略。”原电力部部长陆延昌说。

  陆延昌认为,鉴于能源问题对中国的极端重要性,必须明确哪些能源领域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必须由国家控制的,而哪些领域可以向市场开发,这些应该在《能源法》当中有一个原则的规定。

  讨论会上,许多学者建议在《能源法》中应明确能源市场准入界线。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认为,在确定哪些能源领域可以进行市场开放之前,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资源和能源的国有性。像煤炭、矿山开采,各级政府都在批,如何代表国有?“《能源法》应体现国家对能源的调控权。” 汪纪戎强调。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卞耀武则提醒,鉴于历史经验,防范能源危机也是需重点考虑的。

  讨论会上,委员和专家们对此开出的药方是,《能源法》中要体现,能源储备制度、能源国家合作及相应的重大能源事件应急机制。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化学所研究员姚建年建议,《能源法》要用法定的形式来规划能源市场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的制度。

  据透露,《能源法》规划课题组已把“制定《能源统计条例》”纳入能源法法律体系的规划当中。《能源统计条例》中会涉及“重要能源数据公示制度”,同时规定包括能源统计机构及其职责,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和能源企业提供真实能源数据的责任和义务,能源计量失实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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