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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辞职风波尚无结果 民航打响飞行员争夺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3:16 中国经济周刊

  “东航飞行员绝食辞职事件”,再度将近两年来由飞行员跳槽引发的劳资矛盾推上风口浪尖。同时也凸显出了我国在特殊人才流动机制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而正在起草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有望解决此问题。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6月15日,在上海市空港三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总部大门前,一场抗议在无声地进行着。

  于9个月前先后提出辞职的东航青岛分公司7名飞行员,因被公司追索机长600万元、副驾驶307万的巨额赔偿,后又一直未能获见东航总经理李丰华解决此事,为表辞职决心, 7人来到东航上海总部,开始以静坐绝食的方式表示抗议。

  事件甫出,立即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这也是继去年11月9名机长集体辞职事件以来,东航再次被卷入媒体风暴的中心。

  东航领导层对此高度重视,不仅派出东航股份公司的一位副书记对绝食飞行员进行劝说,还派出医护人员为他们检查身体、输液。

  然而直至6月19日中午, 6名飞行员在经过5天的绝食之后,才在警方的劝说下离开现场,进入附近的宾馆进食(其中一名飞行员因故已提早离开)。“绝食”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6月20日,东航总部首次就“绝食风波”进行回应,称目前东航与飞行员正在进一步的协商之中,双方都希望能有一个良性的结局。不过截至记者发稿,尚没有关于此事件的最新消息传出。

  6月27日,从江苏传来消息,此前9名机长集体辞职事件尘埃落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8名机长向原单位——东航江苏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5万元,而另一机长也以200万元的代价换取“自由身”。

  此时,关于飞行员等特殊行业的人才流动问题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民航打响飞行员争夺战

  事实上,“飞行员辞职”事件在国内已是屡见不鲜, 不仅仅是东航,国航、海航、西南航空等航空公司都曾经遭遇过飞行员跳槽的问题。

  在百度上输入“飞行员辞职”后,竟然搜索到201,000篇的相关网页。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几乎覆盖国内所有的传统航空公司,涉及飞行员数量超过200人,于是,有业内人士戏称中国的民航业正迎来一个“飞行员跳槽时代”。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飞行员跳槽这阵风越刮越猛呢?“问题很简单,飞行员是一种稀缺资源,哪个航空公司都缺, 现在各民航公司之间已经打响了一场飞行员的争夺战。”南方航空公司的一位飞行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2003年,我国民航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伴随着民航市场的开放,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他们开始大量引进飞机,然而,高速发展的民航市场却遭遇飞行员短缺瓶颈的阻挡。

  目前,中国民航现有飞行员总数在12000人左右,而据民航总局预测,到2010年,我国将拥有民航客机1250架,比现有数量增长80%,共需新增飞行员6500名,每年需要培养1000余人。但由于每年培养飞行员的总数只有600到800名,他们到各航空公司后还需要至少3到4年时间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副驾驶,再经过5到6年的飞行才能成为正机长。因此,有人测算在未来5年,我国民航业飞行员的缺口在1000人以上。

  而飞行员不仅培训时间长,培训成本也十分高昂。一直以来,都有飞行员的身价与黄金等值的说法,《中国经济周刊》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了解到,该学院每名飞行员需要缴纳的培训费用高达63.3万元。

  东航飞行部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还要在公司进行大量的专业培训。“再出色的飞行员,成为一名机长最少也要经过7年以上的实飞及训练。而我们培养一名机长通常要花费300万元人民币和十年的心血。”

  如此巨大的人才缺口和高昂的培训费用,使得各航空公司之间对飞行员的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程度。一方面不少民营航空公司不惜重金挖掘人才,以减少自己培训飞行员的成本,缩短飞行员上岗的时间;另一方面,老牌的国企航空公司把飞行员当作最核心的资源紧抓不放。

  由于老牌航空公司通常采取“停飞+巨额索赔”的手段来“挽留” 跳槽飞行员,补偿金问题成为跳槽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矛盾的集中点,飞行员跳槽所引发的官司也就频频出现了。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确保民航市场健康发展, 2005年5月,包括民航总局在内的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跳槽的飞行员除了需要向原单位缴纳70万~210万元人民币的“转会费”外,必须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才能另投别处。

  “我认为《意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有工资收入,也有工作环境和国有企业管理弊端的原因。但我个人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体制滞后的原因造成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崔武律师说,我认为《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禁止飞行员流动的限制或规定,因此,应该确保飞行员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对于人才流动应该疏通而不能堵塞。

  解决之道

  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副会长韩光耀认为, 像飞行员这样的特殊人才在流动中之所以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是因为他们培养比较困难,职业替代性差,一旦流失就难以补上。这样的特殊人才包括科研院所学术骨干、高校学科带头人、娱乐体育明星等。

  “近年来,由于特殊人才流动引发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不但给劳资双方都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永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据张志永律师介绍, 目前金融业的首席代表、投资银行的总监、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信息主管等等,通常会在跳槽方面与用人单位产生劳资纠纷。

  “由于他们掌握着原单位的比如商业秘密或客户名单等资源,这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谓是‘核心机密’,一旦这些机密泄露出去,就会使原单位遭遇了灭顶之灾。” 张志永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去年,我们公司的一位客户经理辞职了,跳槽到我们的竞争对手那里,由于他掌握着我们公司的客户资源,原来属于我们的营销渠道都被对方抢走了。现在我们还在跟他打官司进行索赔。”北京一家旅行社的法务部主管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梁艳松律师认为,特殊人才与单位避免纠纷的最好方式是签订好劳动合同。建议特殊人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一些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明确写出,比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跳槽费”,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特殊人才的劳务纠纷通常是由于一些特殊条款——比如涉及商业机密、培训费赔偿标准、竞业禁止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所引发的,但纠其根源是我国相关法律归定空白所造成的。 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这些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 虽然,目前一些地方法规和中央部委在相关规章中有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范并不统一、清晰,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梁艳松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正在起草之中的《劳动合同法》将会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作为劳动法方面的权威专家叶静漪教授参与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据她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叶静漪说,对于飞行员这样培训费用高昂培训周期漫长的特殊人才,《劳动合同法(草案)》将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培训合同条款在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从而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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