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攻 发自济南
“经营者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除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这段表述主要针对的是商品房购销中的欺诈行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巧良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经过研讨,《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决定把其中一款条文以此为蓝本,写进《条例(草案)》,10月份前后送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
“双倍赔偿”原则成共识
康桥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委托起草《条例(草案)》的单位,张巧良是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总起草人。3日,该所在济南举办研讨会,专题研究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被欺诈的问题。会议形成共识: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商品房欺诈须双倍赔偿”原则。
“这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想法,今后还要进一步细化,如规定在商品房购销中,开发商具体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将来出台的《条例》既要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购房者,也要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如轻微无恶意的违约并不能构成双倍赔偿的要件。”张巧良说。
同为《条例(草案)》起草人的康桥律师事务所张法水律师分析说:“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很少受到双倍赔偿的惩罚,因而从客观上助长了个别不法开发商欺诈的胆量。”
法律适用尚存争议
“现在虽然有商品房购销欺诈双倍赔偿的案例,但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争议,”张巧良说,“甚至购房者是否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都有不同看法。这也影响了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判。”
张巧良举了一个案例:济南一位李姓市民3年前交了购房定金2万元,当时房价是每平方米3800元。今年年初,当地政府将该楼盘旁边的马路进行了拓宽和绿化,该楼盘也顺势涨价。开发商单方面宣布:房价提到每平方米5000元,已交定金的购房者要么按照现价购房,要么接受退还定金。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并退还定金,合计6万余元。但是,由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上存在争议,此案至今没有结果。
“这中间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与《合同法》1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衔接与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张巧良说。
举证责任拟归经营者
在上述研讨会上,立法专家形成的共识是:购房者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接受该法的保护,但单位购房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
同时,对商品房购销欺诈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研讨会也进行了讨论。立法专家指出,应该增加双倍赔偿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提供自己无主观故意的证据,经营者不能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就应双倍赔偿消费者。
“这部地方性法规现在还处在起草阶段,最后文本将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为准。同时,今年9月份,全国消协还将在济南举行研讨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但把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明确写进去,应该是对《消费者权益法》的有效细化。其他省市虽也有类似规定,但如此明确规定的还不多见。”张巧良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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