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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居民用电每千瓦时上调1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9:47 中国电力新闻网

  本网报讯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28日下发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从6月30日起,江西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上调1分钱。

  据了解,此次电价调整主要是为解决煤价上涨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主要上调华中电网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其中江西上网电价平均上调1.3分/千瓦时,
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84分/千瓦时。具体规定为非居民照明电价和商业电价不满1千伏的调整为0.98元/千瓦时,分别上涨14.7分和3.1分;居民生活用电由0.59元/千瓦时上调为0.6元/千瓦时,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由0.642元上调为0.669元,中小化肥用电由0.446元/千瓦时上调为0.473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为0.66元/千瓦时,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为0.35元/千瓦时。大工业1至10千伏安用电,每千瓦时为0.555元,基本电价调整为每月每千伏安20元。此外,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三星级宾馆、酒店在现行商业电价基础上降低0.1元,并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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