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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惯例立规矩 可口可乐等知名厂商无任何进场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15:23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董智超/北京报道

  可口可乐、海尔、诺基亚等国际知名厂商,无任何进场费

  “零供关系之间的矛盾,其实没有必要大惊小怪,这样的矛盾从有商品交换开始,就存在于一切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只要相关立法健全,渠道问题才能得到集中解决,有法可依
,市场一定会规范起来。” 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接受本刊采访时说。

  进店费该不该收

  对于备受争议的进场费,黄国雄教授说:“收不收进店费是依据市场上商品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商品短缺,零售渠道就会主动与制造商沟通,预付定金给供货商,甚至会动用政府力量,以防止商品流入其他渠道;如果商品供过于求,就会出现现在连锁零售卖场收取进场费的情况。像国美、苏宁这样的强势终端的门店资源是有限的,而国内的制造商产能相对过剩,要进入强势、有限的终端门面,收取一定的进场费应该说是合理的。”

  黄国雄教授介绍,零售渠道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是国际惯例。在我国,进场费是进入国内市场的外资零售渠道带来的“洋现象”。家乐福在我国对于制造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加起来高达总成本的8%,沃尔玛虽然表面不收取进场费,但它要求供货商免费提供首批商品也是一种变相的进场费收取方式。

  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的情况一直都存在。黄国雄教授认为,在目前中国的供求关系中,是否收取进场费主要还是取决于供方的市场地位。“比如说,可口可乐、海尔、诺基亚等国际知名厂商,在与零售渠道的较量中就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根本无须交纳任何进场费,选择进哪个店、店内哪个柜台,零售渠道一般都是一路‘绿灯’。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条件。”

  黄教授说,“不得不交纳进店费的厂商制造经营的多数是供大于求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零售渠道有偿提供场地给供货商就是合理的。”

  “三乱一拖”

  零售渠道收取进场费的同时,还存在着“随意收、乱收、层层收”等问题。黄国雄教授将这些问题总结为“三乱一拖”——“乱收费、乱摊派、乱转嫁负担、拖欠货款。”

  “‘乱收费’,乱在多头收费,乱在随意收费。”黄教授解释说,“供货商要交给零售渠道总部进店费,到了各个分店还要交,甚至到各个柜台还要交;在结货款的时候,也会出现忽然被告知要交不知名目的费用,莫名其妙地就被扣掉一笔钱。

  ‘乱摊派’,就更多了。各种节日的促销费、广告费,完不成销量就强制供货商开假货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乱转嫁负担’是将本该由零售渠道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都转嫁给供货商,在名目繁多的促销活动中,零售商任意打折、促销,有时候根本不征求供货商的同意,‘我请客,你买单’,很多供应商根本负担不起。

  ‘拖欠货款’是供货商最怕的,先供货后收款的情况已经让供货商承受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但是,很多零售渠道还是会将账期拖延至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严重影响了供货方的资金周转。”

  “进场费到底该不该收,现在大家都很迷惑。我认为收进场费是合理的,但是要收得合理,有理有据,一味的乱收费,无条件地压榨供货商会严重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稳定。”黄国雄说。

  进店费是不是商业贿赂?

  今年4月,由于收取进店费,零售连锁大鳄苏宁名列浙江省工商局 “商业贿赂十大案例”,使得“进店费是不是商业贿赂”成为近期的热点话题。

  黄国雄教授对记者表示,零售商进店费处理不当、管理不规范也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现象。但是,进店费不等于商业贿赂,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进店费的收取与商业贿赂的价值取向不同。进店费是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收取的,供求双方是有一定的交换,供方交纳进店费,零售方则为其提供相应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商业贿赂是一种‘公权私用’、出卖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两者收取的客观依据不同。进场费的收取可以参考国际惯例,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规定费用的多少,有法可依;而商业贿赂则是完全以满足个人的私欲为前提,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零售商收取进场费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商业贿赂是一种贪污行为,是对公有、集体资产的非法侵吞。所以说,进场费和商业贿赂之间还是存在着质的区别,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打造健康的产业链

  黄国雄教授认为,出现对零供关系问题争论的原因,主要是地方主管部门没有从理论上认真分析进店费,加之管理上的缺失,零售商在合理收取进场费的同时出现了乱收费的现象,这对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一定要由零售商和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肃清市场环境。

  我国目前对于这类经济问题尚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难免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这也是个别地区出现对相关问题处理欠妥、执法不当的原因。

  2005年年底,商务部曾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黄国雄教授表示,《办法》从零供关系现实出发,不仅明确了双方关系,并且能够解决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各种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其中重点对促销活动中的内容、价格特别是返券方式、服务、退换货、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从事进货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双方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同时,对零售商收取的促销费用及不能收取的费用也做了规定。

  黄国雄教授认为,零供关系直接关系到商品的流通环境,要建设

和谐社会就要以建设和谐的商品流通环境为基础,营造和谐的购物环境、营造和谐的零供关系,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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