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确定六种情形不属炒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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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15:1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南京实行的“禁炒令”,明确规定已办理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不过,昨天记者采访时得知,在仍然坚持这一“铁规”的同时,南京市对变更购房契约行为,也做出了一些松动。 “禁炒令”是一个刚性规定,但主管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并非炒房,但急需变更购房契约的情况,比如购买商品房办理契约登记手续后,因合同的某些
契约条款变更。买卖双方对原契约中的付款方式、价格等条款内容进行重新约定的,可办理契约变更,但契约上的购房人及所购房屋不得改变。 同户籍亲属或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或增减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簿或相关直系亲属证明办理契约变更手续。 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购房人经协商一致,其中部分购房人退出的。所购房屋为期房的,由当事人出具“具结”,予以办理。 换购。购房人因对原购买房屋不满意,提出换房的,仅限于同一销售许可证内的房屋之间进行调换。 房屋在期房期间,购房人因种种原因提出退房的,比如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承诺暂不销售,待房屋竣工后,办理自管产;按原销售价格进行上网公示、竞卖,若有两人以上竞买的,采取摇号方式,经公证后确认购房人。 房屋为现房,购房人尚未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房屋质量、面积等原因,提出退房的。须在“南京网上房地产”上公示,其再销售价格为原合同登记的价格,经3次公开摇号后无人认购的,可由开发单位办理自管产。 业内人士称,以上情形被排除在“禁炒令”限制范围外,对非炒房人士而言,增添了不少方便,不过在具体执行时,对其真实性如何判断,还有待检验。(汪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