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魏学珍
本报北京电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征管机关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通知》规定,明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清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征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各级征管机关要强化征收管理,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
《通知》规定,各级征管机关要从严掌握补偿费减免的条件,进一步规范减免程序和减免比例。明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清理工作。对不具备减免条件、不符合减免政策、违反减免审批程序的要取消减免。
《通知》强调,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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