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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8月起实施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6:52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商琦 通讯员 吴恂) 为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从8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包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

  根据即将执行的新规定,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条例明确规定,出口
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

  据悉,目前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共有各类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300多家,产品涵盖盒、筐、罐、箱、瓶、碗、玻璃纸等近30种,生产包装的材料有塑料、木料、铝膜、纸张、PVC等。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检疫部门表示,由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对生产环境的卫生要求十分严格,某些中小企业往往不能完全达到标准。新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各辖区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对相关企业的生产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广东检验检疫部门还提醒广大出口食品企业,要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提早向为其提供食品内、外包装的生产企业告知以上规定,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以免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另外,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按后续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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