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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要求强化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8: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 刘铮) 为遏制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重特大矿难多发的势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14日表示,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
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种势头。

  资料显示,在最近6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国有重点煤矿占到4起。

  七部门文件提出,国有重点煤矿要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比2005年下降25%以上,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0%以上,降到0.8以下;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7以下。

  七部门文件提出,国有重点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实行全员安全准入。”七部门文件要求,国有重点煤矿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一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经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部门文件要求,国有重点煤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力争到2007年底补还安全欠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发文的七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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