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签今起执行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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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14:13 深圳特区报 | |||||||||
专业人士教你看懂新版药品说明书 目前有些药品说明书并不规范,不易读懂、内容不全或不准确。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从6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药品标签加上“警示语”、药品外包装上突出药品通用名,使消费者用药更加安全。
深圳海王星辰有限公司的韩药师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此前已注册的药品,其包装和标签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至明年6月1日;已经申请尚未批准的药品,国家食药局将按新规审核;自明年6月1日起,所有出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都必须符合新《规定》的要求。 外包装要突出通用名 据韩药师介绍,药品名主要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国家药典采用的法定名称,不论哪个厂家生产,同种药品都只能使用的名称。商品名又称商标名,是药厂通过注册受法律保护的专有药名。 据介绍,由于商品名是药厂取的,有的还是企业品牌名,所以往往出现强化“商品名”,弱化“通用名”的情况。但一般的消费者不易识别,导致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产生不良反应。 为纠正这一不规范行为,新规除规定通用名必须显著标示外,还要求标签中通用名称的横版位置必须在上1/3,竖版位置在右1/3范围内显著标出,不能使用不易识别的字体;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同时,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所用字体二分之一。 药品标签要加“警示语” 新《规定》增加了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加注警示语的规定。 据介绍,警示语不仅包括对药品安全性的警告,也含有药品禁忌症、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药品活性成分要完全标注 目前,部分药品说明书中成分一项标注不完全。有的药品在标注了几味药后,加个“等”字,便省略其他药品成分。记者在药店看到,一种名为“气管炎丸”的药品现有说明书中仅标注11味成分,而据医师介绍,实际成分有33味。又如非处方药是消费者自主购买的药品,其中部分口服液制剂中含有乳糖或葡萄糖等辅料却没有标注,不利于糖尿病患者使用。 新《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此外,还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由该企业承担。 我市药企积极回应 我市部分制药企业对新政策持积极回应态度。深圳制药厂副厂长黄燕告诉记者,公司正组织人员对新规进行认真研读,拟订换包装的计划,同时对某些滞后的生产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她相信在这个缓冲期内,企业还是能够平稳过渡的。 不过也有药厂反映,按新规定操作就要更换现有生产包装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