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转发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9月底前公布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购房不足5年交易按售房收入全额征营业税
房产商项目资本金不达35%银行不得放贷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三成
两年不动工开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报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陈晶晶 记者今天从建设部获悉,为尽快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法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硬指标”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
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意见》要求,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人民政府今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还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落实。
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意见》特别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今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意见》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今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意见》再次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原先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进一步调整为从今年6月1日起,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都要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意见》指出,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意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了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意见》要求,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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