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税名义税负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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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9:47 中国财经报 |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日前推出报告认为——— 杨红梅 本报讯 我国目前不动产税的名义税负水平不算低,问题是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月29日推出的关于物业税税制设计研究的报告如此认
我国目前不动产税费制度中,就直接以不动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而言共有6个,分别是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就与不动产有关的收费,各地方之间情况千差万别,少的有几十种,多的有几百种。 就前面提到的6个正规的不动产税种而论,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我国2004年不动产税占GDP的比重为0.88%,尚不及OECD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税收流失状况比较严重。根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刘丽的研究,1999-2002年间,全国有近一半被占用的耕地没有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另据研究,全国每年偷漏税款总额约占应缴税款的20%左右,房地产领域占了其中的五分之一。综合这些情况考虑,应当认为,我国目前不动产税的名义税负水平并不算低。 报告认为,我国目前不动产税费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流转环节税负偏重。如针对城镇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最高税额仅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针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对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而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30%-60%,同时企业还必须另外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企业的平均税负水平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二是内外税制不统一。如房产税仅针对内资企业而城市房地产税仅针对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仅针对内资企业而外资企业不必缴纳;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外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等等。 三是针对非出租的房产征收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产的余值或原值作为税基,没有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 四是存在着项目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税外收费。房地产行业领域的收费大致可以分为设施补偿型(如市政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等)、劳务补偿型(如立项管理费、规划审核费等)、工本补偿型(如规划许可证工本费、建筑许可证工本费等)和其他(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旧城改造费等),名目林林总总,数量因地而异,多的地方甚至可达数百种。 报告认为,由于我国现行不动产税费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税外收费,因此在与国际上进行税负水平的比较时,将这些收费考虑在内可能更加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