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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6月1日起药品广告须规范使用药品名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21:1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冯晓芳 齐中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
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

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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