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 > 正文
 

小肥羊公司“商标确权案”最终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9:33 PRNEWS.cn中国商业电讯

  包头2006-05-26(中国商业电讯)——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关餐饮连锁有限公司3043421号“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注册的裁定。

  该案的终审判决是小肥羊公司“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在继2004年11月12
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的又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小肥羊LITTLE SHEEP及图”商标将成为小肥羊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得到《商标法》的全面保护。小肥羊公司也将最终摆脱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的风险。

  1999年9月13日,小肥羊公司创始人张钢、陈洪凯等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成立了包头市小肥羊酒店。1999年12月14日注重商标保护的小肥羊公司即开始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予以驳回(其间“包头市小肥羊酒店”先是更名为“包头市小肥羊连锁总店”,后又于2001年7月11日设立“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再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该商标申请经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商标注册号为3043421。

  对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且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属恶意抢注了其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商标。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且其未提供证明其拥有卡通图形版权及在先使用“小肥羊”的相关证据。“小肥羊”并非固有的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而是由内蒙古小肥羊公司首先将“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项目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小肥羊”作为服务项目名称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实际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通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广大消费者已经更多地将“小肥羊”商标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相联系,从而使“小肥羊”具备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004年4月5日,商标局做出裁定,驳回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04年4月26号,两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做异议复审裁定,驳回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的复审请求。

  2005年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载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做出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4]第6394号《关于第3043421号“小肥羊 LITTE SHEEP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的判决决定。2006年2月,二者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做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在终审过程中,西安小肥羊烤肉馆主张的焦点问题是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抢先注册了其在先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肥羊”文字商标; 陕西小肥羊则主张“小肥羊”为餐饮服务通用名称。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即任何人不得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文字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涮羊肉”这一餐饮服务行业的内容和特点,故包头市小肥羊酒店于1999年12月14日在第42类上申请“小肥羊及图”商标,西安小肥羊于2000年10月23日在第42类上申请“小肥羊及图”商标,商标局对于“小肥羊”文字均不予批准。这就是说“小肥羊”文字作为商标注册缺乏固有显著性。因此,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关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违反商标法第31条,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仅直接表示了本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虽然“小肥羊”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但并不排除“小肥羊”文字可以通过使用和宣传获得“第二含义”和显著性。实际上,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自2001年7月成立后,就有了连锁加盟的经营方式,服务的规模和范围急剧扩张,2001年度被评为中国餐饮百强企业,2002年度又位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第二名,至第3043421号商标于2003年审定公告时,在全国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从而使“小肥羊”与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形成了密切联系,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北京高院认为,“小肥羊”文字标识通过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大规模的使用与宣传,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并且便于识别,应当准予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第3043421号商标注册并无不当。据此,北京高院最终做出上述裁定。

  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对于小肥羊公司还是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界来说都是一件幸事。首先,自1999年小肥羊公司创立以来,便因为强大的品牌效应而遭到了跟风假冒者的侵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及公司的利益。几年来,小肥羊直接或间接用于品牌宣传和保护、打假、维权以及商标注册的人力、物力总和已近五亿元人民币,使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制约。而此次公正的判决避免了“小肥羊”优良的品牌资产被瓜分;避免了“小肥羊”这样一个优秀民族品牌因公地效应而可能荡然无存的噩运;避免了“小肥羊”商标不被核准注册而带来的其他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这一判决对小肥羊公司、对广大的农牧民以及内蒙古经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次,有了这样的判决结果,将有利于小肥羊公司将打假维权力度进一步加大。使小肥羊公司在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同时,也维护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享受到最正宗的“小肥羊”这一中国自己的餐饮美食,享受到真正的品牌服务。

  最后,当为期五年、事关小肥羊公司发展大计的商标确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之时,我们欣慰地看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渐成熟。从这一判决结果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弘扬了法律的正义,体现了国家为企业发展提供的法律保障与支持,也表明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应该说小肥羊公司的最终胜诉是中国知识产权界的一件大事,说明了国家法律、各级政府以及工商部门近几年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正在不断的加大,这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中国企业来说,值得庆幸。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