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对部分进口氨纶被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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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3:09 第一财经日报 | |||||||||
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要求进口经营者自即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0~6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公告称,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据悉,商务部于4月13日开始就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立案调查。此次临时性反倾销措施涉及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 54026920。(新华社) |